YF说我们给你们那么多货,你们就应当按对账单付款给我们。
YZ说,我没说不付给你,是你们加工坏了,扣除坏的款项,剩余的现在开票,我们马上支付。
于是双方吵了起来。
一声法棰,双方都安静了下来。道理是什么事呢,为什么看起来好像都很有理,但都又说不清的。
这事还得从头说起。
YF是一家染布料企业,YZ是一家销售企业。双方老板因为是多年的朋友,所了YZ就委托YF给布料进行染色。
为了大家沟通方便 ,一起建了一个工作群,里面有双方的老板,厂长、财务及跟单人员。
YZ将胚布送至YF,YF染色后先寄小样(部分产品)给YZ确认,无误后再寄大货(剩余产品)。
YZ收到一批小样认为色泽、手感都与之前提供的样品相差较大,故要求YF进行调整,YF一直没有调整为适合的产品。
其间YF老板(实际控制人,也在群内的),跟单及厂长分别与与YZ相关人员确认退货,扣减胚布损失的问题。YZ将异常单统计后,表中注明损失金额及各自承担部分,跟单将表交表厂长签名确认后回传给YZ。YZ在安排付款时要求YF调整正确的对账单金额,这时YF就以各种理由推诿,说数据老板还没有确认(厂长签的不算数。)
双方因对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就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为此闹上了法庭。
调查过程中查实,异常表中的货物没有体现在对账单中,该 货物因无法满足YZ要求,所以没有送货,但也没有调整。
YF还称,沟通的人员不是厂长,只是车间主管。
YF称,所列损失金额只是胚布的织布及纱线的款项,该金额双方没有核对,按行业标准计算而得。
没有及时付款的原因是因为怕付款后对方不给开票,所以一般付款前都会与财务再核对一次,因财务不确认,所以款项也一直没有支付,直到起诉,双方没有更联系。YZ对扣减后的款项是确定的,随时可以支付,付款后YF应该 提供同等金额发票。
因为双方没有合同,YF诉求的利息损失仅只是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但没有提供具体的损失证据。
根据以上的情况,本案可能出现的情况,YZ按对账单金额付款,对于加工损失,可另行要求YF支付。案结事未了。并且在YZ追索损失时,需提供损失依据的证据,对于纱线与胚而并不能一一对应,所以举证比较困难。
另一种可能,扣除异常数额,支付剩余款项。案结事了。异常情况表有双方的确认,虽然没有单位签名,但该 确认行为是有权处理行为,所以能直接扣减。并且损失金额与行业标准一致,胚布染后不达要求是事实,并且YZ没有收到货,所以直接扣减合情合理。
最终是哪种结果一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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