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以及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它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紧接着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实践中开发商或者用自己的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的停车费或者有偿承包给其它物业服务公司。要看是否侵犯业主的共有权,核心是确定一个事实即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是否属于建筑区划内的规划。如果不在建筑区划内,(看规划部门和房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一般认定就是属于业主共有,若开发商擅自收取业主的停车费就构成了对业主共有权的侵权,应当停止侵害并向业主返还已收取的车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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