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最后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诉讼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耗费较长时间,相对繁琐。因此,老百姓遇上事,往往不愿意打官司。不愿意打官司还有一种担心,就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其实就是害怕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但随着国家信用体系的建立,执行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打赢官司的胜诉方对执行充满期待。
从去年7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全国各级法院加大了执行力度,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查人找物,被执行人在执行高压之下,也动用所谓的合法方式来阻却执行,最明显的就是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的、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越来越多。
案例:黄光辉与苏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生效后,苏大伟依据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苏大伟房产。执行立案后,发现黄光辉将其个人的房产(登记为个人)无偿转让给其女黄娇。人民法院拟执行该房产,其前妻子周小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享有执行标的的权利,因为该房产是其与黄光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
个人认为,周小红属于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原因在于:
一、周小红在执行前就不是房产的权利人。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能够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是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人。该案中,即使房子登记为黄光辉,是周小红与黄光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黄光辉已经无偿转让给黄娇,周小红也知晓并签了字。因此,周小红认可黄光辉的处分,或者说,周小红也参与了处分了房产,丧失了房产权利。房子在执行以前属于黄娇所有,人民法院的执行即使对案外人有影响,那也只是对黄娇权利的影响。断然不会影响到早已丧失权利的周小红。因此,周小红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该类执行异议之诉,可能存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串通损害申请人执行人的权利。
前述案例中,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周小红将申请人执行人列为被告,要求确认对拟执行拍卖的房产享有所有权。对此。法律是不认可,申请人从来都不是执行房产的权利人,从来都没有和案外人有房产权利之争。而且,根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7辑民事审判信箱答复,案外人不仅不能以申请人执行人为被告提起确权之诉,而不允许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提起确权之诉。由于申请执行人并非该案件的当事人,极易出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对抗执行的情况出现。
周小红的执行异议之诉最终败诉,黄光辉的房产由人民法院依法法律程序评估拍卖,以此偿还黄光辉对苏大伟的债务。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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