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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法制

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法制

作者: 青的山 | 来源:发表于2022-06-20 22:02 被阅读0次

税务行政法治是孤帆税务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的基本规范,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税务行政法制的基本内容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三个部分。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它包括一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二)公正、公开原则

(三)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四)过罚相当原则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六)监督、制约原则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首次独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并规定违反该行为规范的行政制裁措施。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2)没收财物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和管辖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调查与审查

(二)听证

(三)决定

六、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一)账簿、凭证管理类

1.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责令其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申报类

(三)税务检查类

七、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八、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形式规则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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