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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术语解释(二)

保险术语解释(二)

作者: 三可友 | 来源:发表于2019-03-18 23:24 被阅读0次

第一损失保险( First Loss Insurance ):又称"第一危险保险 " ,指保险人在承保时包责任或损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损失,也称第一损失;第二部分是大于保险金额的损失, 也称第二损失。 保险人仅对第一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应应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这种赔偿方式在计算赔款时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的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 损失只要在保险金额限度内, 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付。 其特点是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 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盗窃保险 承保因遭抢劫或遭偷窃所造成的财产破坏或失窃损失的保险,包括货币和证券损失。 盗窃保险一般包括在一揽子保险单中,盗窃保险可分为商业盗窃保险、银行盗窃保险和个人盗窃保险。

定期寿险( Term Insurance ):又称"定期死亡保险 " 或"定期人寿保险 ",是人寿保险中最早简单

的一个险种。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较短,一般只有几个月至几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时, 保险人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合同期满后继续生存而又不续保,报信公司则不负保险责任。定期人寿保险对于需要较大保额数量的保障或在较短时间内需要保障的人适用, 因为享受同一金额的保障, 定期寿险的保险费率要比其他险种费率要低。

定期生存保险( Pure Endowments ):" 定期寿险 " 的对称,以人的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 定期生存保险的特点是只对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满期时生存者, 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死亡, 保险人就不负任何给付责任。这种保险的费率是低廉的,给付的金额却是优厚的。

因为有一部分被保险人不能生存到预期的日期而丧失了获取保险金的机会,他们留下的保险金就均分给满期未死亡的人。

大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以经过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大专院校的本科生、 大专生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人身保险, 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而致的死亡、 伤残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参加大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可由大学生所在的高等学院统一向保险人办理经济体投保手续, 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之日起, 至办妥毕业或肆业高校手续止。 按被保险人的不同学制,保险期限分为 2 年、3 年、4 年、5 年、6 年不等。每个被保险人每学年的保险金额为 4000 远,保险费每人每年 3 元,在办理新生入学手续时一次缴清。 因其他原因超过原规定学制延长就读时间者,另行补收保险费。

额外费用( Extra Charges ):指为了证明损失索赔的成立而支付的费用, 诸如检验费用、 拍卖遭损货物的销售费用等。 保险人仅是在保险财产确有损失, 赔案确实成立的情况下, 才对此项费用予以负责。 额外费用不得加在保险货物的损失金额内以达到或超过免赔率(额) ,但若是根据保险人的指示而进行的检验所产生的费用, 则不论损失是否达到了免赔率, 保险人概予负责。

附加险( Extraneous Risks ):指除了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主要险别外, 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所加保一些险别。附加险是主险责任的扩展,一般不能单独投保。加保附加险时 , 投保人必须支付一定的附加保费,由保险人在保单上加以批注,并附贴该附加险的条款,作为某一险别的附加险条款。

飞机保险:以飞机为保险标的的,集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于一体的综合险种。目前我国国内保险公司承保的国际航线飞机保险, 包括以下几种责任:

(1)机身险。对所保飞机在飞行或滑行中以及在地面,不管任何原因造成飞机极其附件的意外损失或损坏负责赔偿, 同时负责因意外事故引起的飞机拆卸、重装和清除机骸的费用。

(2)第三者责任险。对被保险人在使用飞机时,由于飞行或从机上坠人坠物造成第三者(即他人)人身伤亡或财务的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也负责赔偿。

(3)旅客的法定责任险。凡保险飞机上所载旅客和行李,在飞机上或在上下飞机时, 因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坏、 丢失或延迟送达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4)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险。凡是由承运人运输的货物,如发生损失应由承运人员负责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复效( Reinstate ):属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一般性条款。 当保单所有人在缴费过了宽限期后,并且没有使用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保险单便会失效,复效条款允许保单所有人恢复一份失效保险单的效, 但此权利的时效往往截至未缴保费的 3~5年。我国一些保险险种规定在 2 年内可申请复效。申请复效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提供使保险人感到满意的可保性证据。 " 可保性证据 " 的含义要比 " 健康状况良好 " 更广,其中包括职业变化、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及其他保险等。

(2)必须补缴拖欠的保险费极其利息。

(3)必须归还所有保险单质押贷款。不曾退保或把保险单变换为定期寿险,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复效权利较之重新取得一份新的保险单有利。

共同保险( Co-insurance ):又称" 共保"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笔保险业务。共同保险可分为两种不同类型:

(1)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时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签定一份保险合同。 在发生赔偿责任时, 其赔款按各保险公司承担的份额比例分保。

(2)在不足额保险时,其不足额部分应视为被保险人自保,故这种形式的保险亦可称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保。 当损失发生时, 不足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

过失责任:" 绝对责任 " 的对称,指被保险人因任何疏忽或过失违反法律应尽义务,或违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而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 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责任。例如违章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肇事人就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法律上的过失责任往往是侵权行为。

公众责任保险( 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又称"普通责任保险 " 或"综合责任保险 ",指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从事所保业务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疾病、残疾、死亡)和财产损害或灭失所引起法律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法律赔偿责任可以是侵权责任造成的,也可以是合同(契约)责任造成的。通常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合同责任须特别约定。此外,公众责任保险还可以承保因妨碍通行、 阻塞道路、失去舒适环境和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的第三者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适用范围及其广泛, 既可以承保不同行业的企业和团体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也可以承保家庭或个人纯日常生活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他人人身、 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有:场所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承保人责任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

个人养老保险:以城乡居民作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人身保险。凡年龄在 16 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城乡居民,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

个人养老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费缴费期和养老金额取期。 保险费缴费期从被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并交纳第一期保险费起, 至约定缴费期满为止;养老金领取从被保险人约定的缴费期满的次月起,至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个人养老保险的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期内,可获 10 年固定年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固定年金期间身故,其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可继

续领取至 10 年,保险责任方告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领满 10 年固定年金后仍健在,则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保险责任方告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费缴费期内身故, 可按规定领取死亡退保金, 保险责任终止。

个人养老保险费缴付方式可按月、季、年交付,亦可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每个被保险人月交保险费不得低于 20 元,年交保险费不得低于 200 元。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分别为 50、55、60、65 等四档,投保人可选择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档次。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满 2年,如有急需, 可凭单证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现金价值的 70%,借款期限不得超过 7 个月。借款本息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逾期不还,借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 保险效力终止。

个人养老保险为我国多层次、 多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不可缺少的作用。

海上保险( Marine Insurance ):又称"水险" 。指以海上的财产及其利益、 运费和责任作为承保保

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海上保险主要承担的标的有:船舶、运输货物、钻井平台、运费和保赔责任等。 海上保险承担的危险主要是指因航海而发生的危险或与航海有关的危险, 即海上灾害、 火灾、战争、海盗、抢夺、盗窃、被捕,主权者的扣押、限制和扣留、抛弃、船员的不法行为及同类或保险单所特定的其他危险。随着贸易和运输业的发展,特别是海上资源开发的发展, 作为古老的海上保险, 其内容和形式有了以下几种明显的变化:

(1)海上保险的种类以由传统的承保船舶、货物、运输三种逐步扩展到承保建造船舶、 海上作业和海上资源开发以及与之有关的财产、责任、利益等;

(2)海上保险所承保的危险不仅限于原先的海上固有的危险,还包括与航海贸易有关的内河、 陆上以及航空运输的危险和各种联运工具引起的责任;

(3)海上保险承保的标的已由物质的财产,逐步扩展到负责与之有关的非物质的利益、责任等。现在海上保险业务主要包括: (1)货物运输保险,(2)船舶保险,(3)运费保险,(4)保障赔偿责任保险, (5)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

火灾保险( Fire Insurance ):又称"火险" ,继海上保险后另一种古老的险种。 保险人对承保的财产因遇火灾而遭受的损失, 或由此进行施救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负赔偿责任。 为了迎合客户的需要, 火灾保险在火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其承保责任的范围, 除承保火灾外还承保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至的损失, 所以火灾保险已逐渐为各种综合性的财产保险所替代。 如我国目前开办的企业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均是以火灾保险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现今火险作为一种基本保险合同的做法正在消失,代之而起的是涵盖各种风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核电站保险:指核电站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 随着核电站工业的迅速发展, 核电逐渐成为重要能源之一, 人们对核电站潜伏的巨大风险也有了深入了解,核电站保险便应运而生。 核电站保险分为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部分:

(1)责任保险。赔偿核事故对公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核裂变过程产生的放射物的外泄会给周围地区的居民和财产带来核污染及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核电站责任保险可分为核设施经营者责任保险和核材料设备供货商、运输商责任保险两种。

(2)财产保险。赔偿核危险和通常原因如火灾、爆炸、风灾造成核电站在建筑安装和运转时期的财产损失, 以及核材料和设备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核电站财产保险可分为核电站建筑、经营、运输和营业中断险等。 由于核设施昂贵和责任风险巨大, 许多国家建立了核保险集团,并通过再保险来分散巨大的风险。

换算表:计算人身保险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和准备金时, 将运算过程中有规律的数值预先算好编制成表格, 便于随时查对并代入计算, 从而简化繁复的运算程序, 这种表格即为换算表。 换算表编制的基础是生命表和现值表的综合数值,其内容通常分为五项:

(1)用 X表示年龄;

(2)用 Dx表示 X岁的生存人数与现值表中 X年数值的乘积;

(3)用 Nx表示从 Dx开始,并将以后各年直到 Dw(终极数)的数值加总之和;

(4)用 Cx表示 X岁的死亡人数与现值表中 X+1年数现值的乘积;

(5)用 Mx表示从 Cx开始直到 Cw(终极数)的数值全部加总之和。

红利制度( Dividend System ):根据人寿保险的分红保单按期分配红利的一种制度。 寿险保单通常是长期保单, 在很长的保险期间内各种变动往往难以预料, 保险成本也很难预先确定。因此, 经营上只好以保守的态度确定死亡率、利率和费用率, 这就有可能造成保费与实际情况相比出现盈余,如果有盈余,除适当作合法获利外, 大部分必须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投保人。

所以,红利是保险人退还给被保险人超收保费的积存, 并且免予纳税。此项制度起源于保险互助组织, 参加者既是被保险人, 又是保险互助组织的合伙人或股东, 因而享受盈余分配。 以后保险互助组织发展成为股份公司, 红利制度因有利于人寿保险公司的宣传、 竞争和稳定经营也就被沿用下, 分红保单的保费高于不分红保单, 红利分配的多少取决于保险人的业务经营和投资收益的多寡。分配红利的方式有:

(1)现金给付。被保险人领取现金或抵付应交的保险费。

(2)积累生息。将红利继续储存于保险人,除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外,保险人根据收益情况还可提高利率,补加利息。

(3)增加保额。以红利作为一次趸缴的保险费以提高合同的保险金额。

(4)提前期满。将红利并入责任准备金内,使责任准备金的积累比原合同的规定期限提早, 使被保险人得以提前领取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

近因( Proximate Cause ):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最直接、 最有效的原因, 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按照这一原则, 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 保险人才能予以赔偿, 即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 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近因原则在实践中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如果这一原因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那么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责任。

(2)多数原因造成的损失, 而这些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则该损失的近因肯定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之责。

(3)多数原因造成损失的,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 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后面的原因虽不再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 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 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如果前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后面的原因却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的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 则近因不是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之责。

救助费用( Salvage Charge ):指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 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而支付的费用。随着航海事业的发展,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契约救助,通常采纳的是英国劳合社的“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No pay)契约格式。该契约在救助前对遇难船舶和救助人之间报酬的确定、支付办法等作了合理明确的规定,尽管这样,救助费用的确定仍非易事,事成后往往需仲裁而定。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须同保险标的本身的赔偿责任结合起来,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而且要按保险金额与被救价值的比例承担应负的赔偿责任。

家庭财产保险( Property Insurance for Home ):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一种财产保险。 其保险责任与企业财产保险基本相同, 但可以附加盗窃保险;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分项列明; 保险期限定为 1 年,费率为千分之一,附加盗窃险的家庭财产保险的费率为千分之二, 也有按房屋的建筑结构区分费率。 家庭财产保险又可分为普通家财保险、 长效还本家财保险、两全家财保险和特种家财保险。另有金银饰品、现金、有价证券盗窃保险等附加险。

绝对责任:又称“严格责任”,“过失责任”的对称,指无论被保险人有无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均须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例如:一些国家的劳工法规定, 雇员在工作中受到的意外伤害, 不论雇主有无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如美国法律对产品造成消费者的损害事故,以及许多国家法律对核电站引起的放射性污染等损害事故, 均实行绝对责任。产品制造人、核电站所有人在产品制造或电站运行过程中,不论有无过失,均须对受害人负经济赔偿之责。

机动车辆保险:我国广泛开展的一项险种,是以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具体可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部分, 其中第三者责任险是我国的法定保险。机动车辆损失险承保被保险车辆因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雨等自然灾害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此外,对发生上述事故后,为减少车辆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限额之内也负责赔偿。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额,也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疾病保险( Health Insurance ):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引起的收入损失、费用支出或因疾病、分娩所致死亡或残废,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疾病保险的责任范围可包括: (1)工资收入损失,(2)业务利益损失,(3)医疗费用,(4)残废补贴,(5)丧葬费及遗属生活补贴等。疾病保险一般不包括因意外伤害所致的各项损失。

简易人身保险( Industrial Life Assurance ):一种小额的两全人寿保险, 其有固定的保险期限, 兼有保险和储蓄的双重性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病或者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伤残或死亡,或者保险期满继续生存, 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责任。简易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交满一定年限,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向保险人借款, 也可申请中途退保, 领取保险合同载明的退保金。简易人身保险的特点在于: (1)被保险人可免予检查身体;(2)保险金额的年龄分期计算; (3)保险费有固定数目,可按月缴付;(4)保险期限固定分为 5 年、10 年、20 年不等;(5)可

多份投保。简易人身保险适用于工薪收入较低的阶层, 是我国恢复人身保险业务时开设最早的险种。

均衡纯保费( Level Premium ):保险人将人的不同年龄的自然保险费结合利息因素, 均匀地分配

在各个年度,使投保人按期交付的保险费整齐划一, 处于相同的水平,这种保险费即为均衡保险费。 均衡保险费避免了被保险人到了晚年因保险费的上升而无力续保的不足,因此适合长期性的人寿保险。

宽限期( Grace Period ):指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允许保单所有人有一个 28~31 天的宽限期缴付逾期保险费, 并不计收利息。 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死亡,保险仍有效, 保险人可从支付的保险金中扣除逾期保险费及其利息。规定宽限期的目的是对保单所有人非故意的拖欠保险费提供一些保护,此外也给经济陷入困境的保单所有人提供一个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

理赔( Claim Settlement ):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提出的索赔案件的处理。被保险人遭受灾害事故后, 应立即或通过理赔代理人对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审核提交的各项单证, 查明损失原因是否属保险范围,估算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最后给付结案。如损失系第三者的责任所致, 则要被保险人移交向第三者追偿损失的权利。

劳合社( Lloyd's ):英国最大的保险组织。 劳合社本身是个社团, 更确切地说是一个保险市场,与纽约证券交易所相似, 但只向其成员提供交易场所和有关的服务,本身并不承保业务。 伦敦劳合社是从劳埃德咖啡馆演变而来的, 故又称“劳埃德保险社” 。1871 年经议会通过法案,劳合社才正式成为一个社团组织。 劳合社由其社员选举产生的一个理事会来管理,下设理赔、出版、签单、会计、法律等部,并在 100 多个国家设有办事处。该社为其所属承保人制订保险单、保险证书等标准格式,此外还出版有关海上运输、 商船动态、保险海事等方面的期刊和杂志,向世界各地发行。至 1996 年,劳合社约有 34,000 名社员,其中英国 26,500 名,美国 2,700 名,其他国家 4,000 多名,并组成了200 多个承保组合。劳合社的每名社员至少要具备 10 万英镑资产,并缴付 37,500 英镑保证金, 同时每年至少要有 15 万英镑保险收入。劳合社历来规定每个社员要对其承保的业务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 但由于劳合社近年累计亏损 80 亿英镑,现已改为有限的赔偿责任。 20世纪 90 年代劳合社的业务经营和管理进行了整顿和改革,允许接受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作为社员, 并允许个人社员退社或合并转成有限责任的社员。 因此改革后的劳合社, 其个人承保人和无限责任的特色逐渐淡薄,但这并不影响劳合社在世界保险业中的领袖地位。 在历史上,劳合社设计了第一张盗窃保险单, 为第一辆汽车和第一架飞机出立保单,近年又是计算机、 石油能源保险和卫星保险的先驱。劳合社设计的条款和报单格式在世界保险业中有广泛的影响, 其制定的费率也是世界保险业的风向标。 劳合社承保的业务包罗万象。 劳合社对保险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海上保险和再保险作出的杰出贡献是世界公认的。

利润损失险( Profit Loss Insurance ):又称“营业中断保险”,是依附于财产保险上的一种扩大的保险。一般的财产保险只对各种财产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负责因财产损毁所造成的利润损失。 利润损失保险则是对于工商企业特别提供的一种保险。它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受灾后停业或停工的一段时期内 (即估计企业财产受损后恢复营业达到原有水平所需的时间) 的可预期的利润损失,或是仍需开支的费用。 例如,由于商店房屋被焚不能营业而引起的利润损失,或是企业在停工、停业期间仍需支付的各项经营开支,如工资、房租、 水电费等。一般根据企业上年度实现的毛利润加上本年度的业务发展趋势经公证会计师核查后确定。

劳 工 保 险 和 雇 主 责 任 保 险 ( Workers Compensation and Employer Liability Insurance ):指保险人对雇主依照法律或雇佣合同对受雇员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死亡应承担经济责任的保险。 劳工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多以法定形式实施, 20 世纪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意外事故和职业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迫使广大工人为争取一定的生活福利权利而斗争, 斗争的结果之一,是争取到通过立法规定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 因意外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亡或死亡时, 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在具体实施中各国的标准虽有所不同, 但各国劳工法均规定雇主的责任为绝对责任,即对雇员的人身伤害, 雇主不论有无疏忽或过失均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如果雇员的人身伤害是雇主的疏忽所致, 雇主还应承担根据民法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但这应在保险人赔付之前雇员或其家属已提出起诉,并证明雇主有过失。雇主责任险是逐年投保,保费按工资总数及规定的不同工种的费率计算, 并打入企业生产成本。 在当今社会,一方面,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是雇主应尽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雇主通过缴纳固定的保险费, 将雇员遭受意外伤害时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避免了可能产生的经济纠纷,有助于企业的经济核算,从而也保障了雇主的利益。

联合人寿保险( Joint Life Insurance ):最初是以家庭成员两人或两人以上为被保险人, 并以其中任何一人死亡为条件, 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的一种保险。 联合人寿保险单可以承保 2~12 个人,因费用和其他实务处理上的障碍, 一般只承保 3 人或 4 人。如果所有被保险人都有相关的经济利益,可以签发多余 12 人的联合人寿保险单,如合伙企业可使用联合人寿保险单,把所有合伙人都作为被保险人,一旦有艺人死亡, 其余生存的合伙人把取得的保险金用来购买死去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此外夫妻购买此保单,当一方死亡时,保险公司可向另一方给付保险金。

内在缺陷( Inherent Vice ):指货物本身所固有的容易引起损坏的特性。 这种特性在正常情况下亦可使货物发生质的变化而受损。 例如新鲜水果会腐烂, 煤会自燃等均属内在缺陷。 因为货物的内在缺陷是一种必然的损失, 因而对于此类损失,除非双方订有特别约定,否则保险人不予负责。

年金保险( Annuities Insurance ):固定的年期内按一定的间隔期(按年、季或月)提存或支付的款项称为年金。年金保险则是指保险人承诺在一个约定时期以保险人生存为条件定期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这种定期给付可以按年、 半年、季、月计,通常多为按月给付。如果保险金的给付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生存,就称之为生存年金,反之就是确定年金,即在约定时期内给付年金。如果年金受领者在未满期前死亡, 则把剩余年金支付给其受益人。生存年金可以是定期的 (支付一个固定时期或者支付到年金受领者死亡时为止,以两者先发生者为准) ,也可以是终身的(支付到年金受领者死亡时为止) 。年金保险为被保险人因寿命过长而不能依靠自己收入维持生活提供了经济保障。 年金保险按被保险人的人数分类,有个人年金和联合年金;按保险费缴付方式分类,有一次缴清保险费方式购买和分期缴费方式购买; 按年金开始给付的日期分类, 有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 按有无偿还特征分类, 有纯粹终身年金和偿还式年金;按年金给付金额是否变动分类,有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信用人寿保险:商业银行、储蓄和放款协会对以抵押贷款购买住宅的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进行转嫁的一种保险。 倘若借款人身故, 保险公司赔偿未偿贷款金额。放款机构既是保单持有人又是受益人, 但由借款人缴付保险费。信用人寿保险一般采用定期金额限制, 并随贷款偿还而同时递减,当贷款全部清偿后责任也就终止。

现金价值( Cash Value ):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 ,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 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 保险人按规定, 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寿险公司之所以要进行解约扣除而不是将全部提存的责任准备金退给被保险人,是鉴于以下几个原因:(1)死亡逆选择增加。因为体弱者一般不会提出中途解约,而大量身体健康者解约后,势必使被保险人的平均死亡率提高。

(2)影响资金运用,减少公司投入。 由于中途解约,寿险公司必须抽出一定数量的金额及时支付给解约者,致使公司损失一部分投资利息。 (3)附加费用需要摊还。签发保单的第一年超额费用因被保险人中途退保、解约而停止缴付费用,使一部分附加保费无法收回。 (4)办理解约手续需要支付费用。

现金赔款( Cash Loss ):在和约分保合同中有一项规定, 即分保的分出人在遇到超过一定数额的巨额赔款时,可以立即凭借必要的证件或证明向分保接受人,提出用现金来支付该赔款的一项规定。 在通常情况下, 分出人只能按合同规定期限结帐的时候才能向分保接受人摊回赔款。 至于巨额赔款

的起赔数额,则根据分出人与接受人之间的协议而定。我国的简易人身保险不作解约扣除, 所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均作解约金退还给被保险人。

养殖业保险:以有生命的动物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后,对饲养期间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疾病引起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 一般把养殖业保险分为畜禽养殖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两大类。

暂保单( Binder ,Binding Slip ):又称“临时保险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发出

的临时单证。 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 仅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并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 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使用暂保单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时,还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之前, 给被保险人的一种证明;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获得总公司的批准之前,先出立的保障证明;

(3)在恰订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还有一些条件需商讨, 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 先由保险人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障证明。

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 但一般暂保单的有效期不长,通常不超过 30 天。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如果保险人最后考虑不出立保险单时, 也可以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最大诚信( Utmost Good Faith ):有诚意、守信用,是任何商业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

先决条件。最大诚信是订立各种保险契约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保险契约所需要当事人的诚信, 远比其他一般契约为高。 因为近代保险事业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 在海上保险中, 保险双方签定合同时往往远离船舶和货物所在地, 保险人对投保的船舶、 货物一般不可能作实地勘察,仅凭投保人的叙述来决定是否予以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所以特别要求投保人诚信可靠, 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要求保险时, 必须向保险人尽量提供有关保险的各项资料, 并严格遵守契约规定的条件,保证作为或不作为,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诱使合同成立,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主要针对投保人而言, 但理论上,该原则对保险人具有和被保险人同等的效力。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包含:

(1)告知。是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主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所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对某一危险起影响作用的事实, 现告知的方式往往是事实告知,即投保人应做到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回答。

(2)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既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 在大多数情况下, 保证是以书面形式列入合同之内,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 这种形式的保证称之为明示保证。另一种保证称之为默示保证, 是指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应保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默示保证通常用于海上保险中,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相同的效力。

忠诚保证保险( Fidelity Bond ):主要承保雇员的不法行为致使雇主遭受的经济损失的保险。 忠诚保证保险一般由雇主投保,主要保障被保险人(雇主)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的损失、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有权拥有的财产或对此负有责任的财产、 为保险单指定区域的可移动的财产。 忠诚保证保险的投保方式分为两种:(1)不指名方式,即投保所有的雇员;(2)指名方式,即投保指定的某些雇员。

责任保险( Liability Insurance ):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不论

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 根据法律或契约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都可以在投保有关责任保险之后, 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主要有两项: (1)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即法律责任; (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 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由于责任险承保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而不是有固定价值的财产、 故保单均无保险金额而仅规定赔偿限额, 即保险公司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报单一般规定两项赔偿限额, 即每次意外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赔偿限额, 以及保险期限内累积的赔偿限额, 有时两者合成一个限额。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以作为各种损害赔偿保险(主要是各种财产保险)的组成部分或以附加责任的方式承保, 不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 如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船舶保险的碰撞责任、保赔责任,飞机保险的第三者责任,建筑或安装工程的第三者责任等。 另一种作为单独的责任保险以签发专门的保险单方式承保,如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等。 现在世界保险市场上普遍流行一种综合性的责任保险, 将多种责任保险组合在一份分不同项目的保险单内,由被保险人按需选择。 保险期限视承保方式而定,可单独承保的保险险种,保险期限为 1 年,到期可续保。以附加方式投保的的责任险其保险期限通常与被附加的主险相一致。

职业责任保险(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 造成他们的当事人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目前,国外办理较为普遍的有医生、工程师等职业责任保险。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保险承保内容皆不相同, 保险人用专门设计的保险单和条款承保。

终身寿险( Whole Life Insurance ):又称“终身死亡保险”或“终身人寿保险” ,是终身提供保障的保险,一般到生命表的终端年龄 100 岁为止。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岁,保险人则向其本人或合同规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同定期寿险相比较, 终身寿险在被保险人 100 岁之前任何时候死亡, 保险人都向其合同规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的期限和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的期限可以由合同双方协议决定,缴付的保险费可以交至死亡时为止, 也可以按约定期限全部缴清所有保险费;承担给付金可以在死亡后立即给付, 也可以在死亡后若干年才开始给付。

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定期两全保险、 定期年金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险、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的一种综合保险。凡年满 21~50 周岁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替其 1~15 周岁的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孩子投保。被保险人(子女)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 保险人每年给付约定的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 保险人给付婚嫁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伤残,保险人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意外死亡则给付全部保险金, 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只给付死亡退保金。 此外还规定投保人死亡后可免缴保费而保单仍然有效,保险人原负的保险责任不变。子女教育金、婚嫁金保险在我国深受年轻夫妇的欢迎, 业务量增长迅速, 目前已成为人寿保险中的主要险种。

中小学团体平安保险:以各类中、 小学校的在校学生作为保险对象, 保险期限为 1 年的一种人身保险。 凡身体健康、 能够正常参加日常学习者都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所在学校向保险公司统一投保。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尚未制定统一条款, 因而在保险有效期内, 保险公司除了统一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外, 有些保险公司还承担意外事故所致的医疗费用,有些保险公司对疾病所致的死亡也予以给付死亡保险金。

主险 (zhuxian):又称基本险。 是指不需附加在其他险别之下的, 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主险(zhuxian)  又称基本险。是指不需附加在其他险别之下的,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

自然纯保费( Natural Premium ):分别以各年岁的死亡率为基础所制定的该年岁的保险费。 由于人在每一年岁的死亡率各不相同, 而且随着人的年岁的增高而增高, 因此各年岁的自然保险费也必将随着人的年龄的增加而增加, 这样使许多人到了晚年都无力续保。 保险人在制定保险费收取标准时, 如按自然保险费逐年增加保险费, 往往也不易为投保人所接受。 因此自然保险费一般仅适用于短期性的团体人身保险或定期死亡保险。

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 Automatic Premium Loan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以现金价值可以抵付保险费, 使被保险人不致因未付保险费而引起保险合同失效的条款。 一般人身保险合同规定,保险费超过期限而仍未继续缴付保险费时,保险合同即行失效。如附有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这一条款, 保险人将自动以合同规定的现金价值为保单所有人抵付应交的保险费, 使合同继续有效, 直至该现金价值抵付保险费到保险期满尚有余额, 则在合同期满时, 该余额应付给保单所有人。

自杀条款( Suicide Clauses ):寿险合同条款之一, 即规定自杀不属于包责任范围, 保险人不负

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不少国家在保险条款中对自杀有时间上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的期间内(通常为签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2年)自杀,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只限于退回已缴纳的保费 (可以计息或不计息),2 年后就不把故意自杀列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仍应给付保险金,其原因在于人寿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向受抚养者提供保障。此外,由于自杀是死亡的原因之一,编制生命表时已考虑了这个因素,保险费的计算正是以生命表为依据。 把自杀这一除外责任限制在 2 年内主要是为了减少逆选择,防范蓄意自杀者购买人寿保险。

再保险( Reinsurance ):又称“分保”或“保险的保险” ,指保险人将自己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嫁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业务。 再保险业务中分出保险的一方为原保险人, 接受再保险的一方为再保险人。 再保险人与本来的被保险人无直接关系, 只对原保险人负责。 作为保险市场一种通行的业务,再保险可以使保险人不致因一次事故损失过大而形成对赔偿责任履行的影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 也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 1998 年 11 月 18 日,其基本目的是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拟订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 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 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保险监督的重视。我国保险业起步较迟,但其发展速度极快,市场潜力亦很大。1997 年全年保险费收入突破 1000 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了约 40%左右。这一发展态势若离开配套的保险监管显然有悖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初衷,而此前我国的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所设保险公司实现其监管职能, 这使银行与保险无法实行分业管理, 使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进程中, 自身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有利于排除干扰,提高保险监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对于保险市场的良性发育及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有着不容低估的意义。

来源微信公众号:云杉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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