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李伟平 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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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1、仲裁法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民诉法解释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 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主管权与管辖权的区别
1、主管权是指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仲裁结构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权限与分工,主管解决纠纷是否应由法院受理。
2、管辖权是指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与分工,管辖解决应由哪一级、哪一个法院受理。
三、深圳中院:裁判规则
1、案号:(2018)粤03民初1402号
2、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3、本院认为,李瑶所提申请是对人民法院是否有主管权所提出的异议,而非管辖权。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和管辖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主管”所确定的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和权限,即确定哪些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哪些民事纠纷由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负责处理。
也即主管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问题。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法院内部之间的案件受理权限划分。
显然,李瑶所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所针对的不是人民法院内部之间案件受理的权限划分,而是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本案,故本院按主管权异议的规定处理本案的程序问题,而不是依据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进行裁定。
四、双方存在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应提出主管权异议还是管辖权异议?
1、结论:应提出主管权异议。
作者丨李伟平 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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