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该规定已经很明确,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奇葩”,裁定驳回即可,法院因此便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做法,值得商榷。
就算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为了“拖延诉讼”,也是当事人的权利。对被告来说,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诉状的时候,只有15天的答辩时间,如果中间因为什么原因有所耽误,可能找到律师的时候所剩时间并不多。
相反,原告可能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对被告而言,行使管辖权异议也有利于给自己争取更充分的准备时间,于诉讼而言,也是一种公平,未必就是“恶意”。
此外,就算当事人和律师把管辖权异议作为一种“战术”也无可厚非,因为这就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