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贩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1.已经着手犯罪,着手的标志:其一,行为人实施了分则条文规定的行为。其二,对法益有现实侵害的紧迫性。
2.犯罪未得逞。
3.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欲达目的而不能。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可分为:
1.实行终了的未遂。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分为:
1.能犯未遂。
2.不能犯未遂。又分为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对象不能犯未遂。
对不能犯的处理,有不同立场:
1.抽象的危险说(通说)——一般人判断行为人之所想。该说以行为人认识的情况为基础,然后根据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来判断,如果行为人认识的情况是真实的,是否对法秩序有侵犯的危险。一般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有可能实现犯罪意图的,就成立未遂犯(相对不能犯);反之,如果没有可能实现犯罪意图的,就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绝对不能犯)。
2.具体的危险说——事前一般人判断行为人之所做。以行为人认识的情况为基础,根据行为时社会上一般人认识来判断是否有侵犯法秩序的危险。有危险的成立未遂犯(相对不能犯),无危险的,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绝对不能犯)。
3.客观的危险说——事后科学家的判断。该说的宗旨主要是在行为发生后,也即事后再通过科学的因果法则,由社会上一般人针对当时的情况,去客观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有危险性的,成立未遂犯(相对不能犯),没有危险性的,就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绝对不能犯)。
案件和学说——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客观危险说
尸体案————相对不能犯——相对不能犯——绝对不能犯
白糖案————相对不能犯——绝对不能犯——绝对不能犯
啤酒案————绝对不能犯——绝对不能犯——绝对不能犯
抽象危险说是我国的传统,司法考试一般采取具体危险说(事前的一般人判断行为人之所做)。结论是迷信犯是绝对不能犯,不可处罚;对于其他不能犯而言,如果一般人事前觉得有危险,也是相对不能犯,应当以未遂论处。
刑事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主观题答法:根据某某法条和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某某人以某某故意着手实行某某犯罪行为,但因其意志以外之某某原因而未得逞,成立某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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