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的工作就是一直在处理施工队分包队伍的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的纠纷,从中跟着公司律师队伍也学到了不少东西。现公司有一建设项目工程,总包方不欠分包人工程款,而分包人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现工人未拿到工程款,一直来总包单位闹着要钱,什么不管,也不讲理,无奈,我们只能移交公司法务部门处理了。法务处理事件依据及结果如下:
首先,合同约定是工程完工验收后付至合同竣工审计价的95%,其次现工程还未完工验收,进度款理应只付至分包单位50%,而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总是以各种理由说没钱影响施工进度,为了保证项目顺利完成,公司已经超出合同约定,提前付至工程款的75%。现总包方不欠分包人工程款,而分包人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上总包方单位上门要钱,如何和农民谈?
处理过程:公司首先要搞清楚农民工的法律地位,农民工在建筑工程中可能以两种身份出现,第一种是以个人身份出现,作为施工企业的职工;第二种是以民工组或施工队身份出现,作为劳务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人。下面分这两种情况来进行讨论。
第一种、农民工以个人身份出现。农民工个人与分包人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由《劳动法》来调整。农民工的法律身份是分包人企业的职工,作为分包企业的职工,无论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农民工个人都不可能成为实际施工人。按照《司法解释》的界定,实际施工人是指违法分包、转包、没有资质的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无效合同中的承包人。因此,在分包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不存在实际施工人的概念,此时分包人的身份是施工人,农民工的身份是分包人的职工。农民工讨要工资, 只能以分包人为被告。在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分包人的身份是实际施工人,农民工的身份依然是分包人的职工。
《司法解释》 第26条的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此时,如果发包人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分包人可以发包人(业主)为被告或者以发包人和总包人为共同被告,但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分包人承担责任。应该注意的是,农民工讨要工资依然只能以分包人为被告,无论总包人是否欠付分包人的工程款。且应当是申请劳动仲裁作前置程序。
第二种、农民工以民工组或施工队身份出现。民工组或施工队与分包人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民工组或施工队的法律身份是劳务作业的施工人。
1).在分包合同有效的情况,分包人和民工组或施工队的身份都是施工人。此时民工组或施工队讨要工程款只能起诉分包人,不能把总包人作为被告。
2).在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分包人和民工组或施工队都是实际施工人。如果总包方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分包人可以发包人(业主)为被告或者以发包人和总包人为共同被告,但是,发包方只在欠付工程价款内对分包人承担责任。
最后提醒,要弄明白概念及要注意的,像我公司这种情况,民工组或施工队讨要的所谓“工资”的法律性质是工程款,民工组或施工队可以以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也可以以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为共同被起诉。但这里因总包方不欠分包人工程款,所以总包人不承担责任。和工人讲清楚了这些,他们现在要找的人说白了是他们的包工头,而不是我们发包方。就算是上门来闹,报警处理也是不支持工人无理要求的。
处理结果:农民工先拿着分包方的合同及发包方支付给分包单位的付款流水记录,我司帮助提供证据,先去劳动局联系分包方调解,如调解未果农民工找可以直接去派出所报案。如是因为分包单位实在无法支付,后续再联系我司,公司也只能帮忙到给各位未拿到钱的工人每人1000元路费回家过年,因此项目未完工验收结算,现无法确定后续金额多少。但与农民工沟通项目后期的验收款不会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会在达到支付验收款条件的时候让分包方做工资表,各位签字确认后,将剩余部分款代付工资,再从分包方剩余应付工程中扣除相应金额。如验收款不够支付工资,也只能按照结算后的剩余款按比例分给各位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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