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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关键词:鉴定和再审

保险理赔关键词:鉴定和再审

作者: 唐山律师老王 | 来源:发表于2017-02-10 13:57 被阅读0次

引言

有些的案例,我们与中院的意见仍然难以取得一致,作为司法政策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因势利导,随机应变,我们党在七大上提出政策和策略工作的生命线,我们独特的新民主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当然实践证明后两者是快了点)。之所以引用这个例子就是说明司法政策是个悖论,法律是有它客观规律的,而政策也就是裁判观点和裁判习惯则体现了法院对于特定社会现实的反馈。由于行政主导下的司法,以及司法民工等典型的社会现象,法院在保险理赔案例中也出现了疲于应对和随意判决的情况。

目前状况

我们总结一二审主要有如下特点:

避繁就简,能够节省时间和精力的就节省。

面对大量提出的重新鉴定,鉴定人出庭,补充举质证,实地查勘调查等需要,主要的习惯性反馈就是不允许,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做。
对此我们的应对是:

一、快速提出,防止以时限卡我们。

二、理据充分,频繁沟通,一定要征取能说服和尽量说服,把疑点放到最大。

我们还需要克服的问题是:怎么克服脱节的问题
虽然我们也设置了查勘员陪同出庭等制度,但是前端对于后援,现场管理对于证据审理的支持不足,节点脱离。

实际上我们应当在前端强调所有调查取证的可视化,所见即所得,通过笔录,音像资料,委托调查鉴定等方式形成证据体系,在应诉阶段形成一整套证据出来。比如,我们能否设想在诉讼时能够案案提供大约20页以上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据目录,保险合同,出险照片,查勘记录,调查取证,定损报告,通知告知等内容。以纠正和避免法院把一半的精力用在打压保险公司法律抗辩上(另一半的精力则在于怀疑和扣减原告损失上),当然这一点到了中院变更为,中院只对几种典型的法律抗辩提起重视(比如无证,酒驾,逃逸等),而对于损失核定这一事实问题,一直下放给一审法院自行按裁判思路处理,造成混乱持续得不到改善,比如车损的单方委托公估问题,造成事故车贩卖,损失脱离实际,虚高不下。
[1]这一点在多年的努力特别是公检机关动用侦查权力介入以后,方才得到改善,但是由于是从犯罪角度考虑,而不是基于民事争议解决的制度建设,因此目前的成果仍然停留在司法鉴定取代当事人鉴定这一过程中,而且不但不彻底,多数法院法官还有反弹现象,就是因为公估的市场化是不可逆的,而理赔中的幕后黑手仍然汹涌,保险公司仍然没有针对客户需求推出更好的消费体验,有少车主尤其是营业车主唯利是图的国民心理

法律争议模型化,而且可抗辩空间所剩所几的问题。

法律争议和损失审核是保险的两大恒定主题,保险合同作为比较复杂的商事合同,其争议的点是非常多的。以保险条款为例,我们专设了一章:赔偿处理,列举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在保险范围和除外责任上,在释义和附加险上也均明确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在理赔中,这些合同纠纷被高度精简了,保险就好像一个买卖的产品,必须发挥其保障功能,因此在已经做到了明确说明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以于以下争议一定会争到底:

乘员VS三者
保险利益及其归属
成员损失构成三者险的除外责任
赔偿协议和弃权约定
绝对免赔额和免赔率
其他所有构成除外责任,除外损失的条款。
由于可抗辩空间的压缩,比如大量的抗辩事由被事实上取消了:驾驶证过期未换证,记满12分不知情,车辆超期未年检,无操作资格证,专车网约车、医保诊疗目录外检查用药、诉讼鉴定费用、部分险种的绝对免比如自燃的20%,货损单方肇事的30%等。

司法鉴定和再审应当是重中之重

针对目前的情况,事实问题是很难直接拉回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主导定损的框架内的,中间的思路就是进入诉讼领域的,能够作到以司法鉴定为准即可。因此第一个重点就是司法鉴定的提起,支持和成本控制问题。
方法包括:

以于单方委托不承认其具有司法鉴定的资格,作为损失核定的证据之一,进行严格审核

很多评估报告,没有资质或者没有附资质证书,人员没有签字,资质过期,转移执业机构从而难以出庭,没有查勘检查地点,异地执业没有实勘材料,明确载明有目测推断等不成立的依据等缺陷。

凡是可以申请鉴定或者勉强说重新鉴定的,一律申请。

其实这暗合了最高法院和司法部2016年底的联合通知,意在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拒绝鉴定,久鉴不决等问题,为司法裁判提供支撑。山东等地法院已经规定个人委托无效,法院设诉前鉴定委托程序,先鉴定后立案。[2]
[2]是否设置在诉前有违立案登记制的规定放在一旁,即使移至诉讼内,也可知司法鉴定取代个人委托的趋势,最终走向一鉴终局。

对于可鉴定可不鉴定的情况,怎么处理呢,如果没有时间评估其得失利弊,一律申请,这样程序上有两个好处:

1、标的额过小的,法院以节约司法资源考虑,可能忽略我们的瑕疵抗辩,而直接认定。所以保险公司只能宁可浪费,捆绑法院正视瑕疵,依法裁量。
2、瑕疵明显,根据证据规则可以推翻而法院仍然征询意见的。这个最难,因为这相当于踢球,我们打平即可出线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加赛一场分出胜负。实际上相当于前面那场平局的球就白踢了,但是仍然要申请,申请,再申请,没有办法,因为这不是平等的诉讼。法官在让你质证时,是在猜疑原告,而当法官问你鉴定时,是在朝你要结果,如果你说我不必鉴定了,就是告诉法官:TMD爱朝谁要朝谁要!我天朝上官,口含天宪,拿别人没辙,拿你普一句“抗辩或者上诉证据不足”就瞬间KO你了。
3、当然如果与法官有默契,或者原告不知深浅惹了法官不高兴,抑或法院或法庭已经公布了裁判规则,可以有把握地单独抗辩,就另当别论了。

再审和审判监督。

一直以来,保险公司申诉至高院或最高法院的案件都太少。
而且我们对于检察院民行监督部门的利用也不多。这些工作应当做起来,虽然它会大大拖累理赔人员的精力和时间。
在这一点上目前没有样本和经验可供参考,先写到这里,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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