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师是古代专门负责帮人打官司的一种职业,然而古代讼师和我们想象中的“高大上”却有所不同,无论是史书,还是民间流传的野史杂记,都流露出人们对这一职业的不以为然,在现代的影视媒体中,古代的讼师也经常被描述为尖嘴猴腮、蟑脑鼠目的不正派形象,目的就是告诉我们他们是“挑拨是非”的一类人。
古代讼师和我们现在无限风光的律师职业相比,简直就是天壤之别,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将在《乡土中国》第九章《无讼》中找到答案。
文章首先提到讼师(律师)这一职业在乡土社会和现代社会中的地位,文中提到在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律是一门专业知识,人们并不一定完全了解法律,但是他们离不开法律,无论是保护自己,还是远离是非,他们都需要律师来给他们提供帮助,所以律师的地位很高。
而乡土社会是礼治秩序维持的社会,它要求人人必须懂“礼”,如果有人不遵守礼治,就会被人认为是道德问题,当时的地方官吏,他们维持秩序的办法就是尽大可能的教化,也就是通过调解的方式,使对方懂礼,而不是通过法的手段解决问题。
上述部分就提出了本书的核心观点,乡土社会“重调解轻诉讼”,借用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言论,引出了乡土社会“无讼”的概念。
文中拿足球比赛做了生动的比喻,它提到足球比赛最理想的状况是场上的裁判员形同虚设,因为球员都熟悉规则,他们按照各自约定的方式下比赛,如果有球员犯规,前提还是这名球员在犯规之前是知道规则的,他做出了犯规的动作,则被认为是出格的,如果是恶意犯规,则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这个比喻说明了乡土社会对于讼事的看法。
乡土社会是礼治秩序下的社会,行为者对礼治熟读于心,他们主张克己,自觉的遵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虽然这是理想化的,但是如果有违反礼治秩序的行为出现,他们就会通过调解的方式,召集乡民,邀请周围有头有脸的人物,对行为人进行教化,让他们知道自己的过错。
这就是古代乡土社会“无讼”的本质所在。
文末指出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所讨论的司法制度推行下乡的一些弊端。书中认为中国面临着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之中,人们以往“无讼”的观念还十分顽固,如果推行司法的过程太过激进,反而会让司法处失去权威性。
文中提到推广司法制度的最好方法,是先对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进行一番改革,待法治植根的土壤营养充分后,才能更好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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