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实在无法过下去,最终就会选择离婚。一旦选择离婚,就要选择离婚方式。在我国,离婚方式有两种,一直是协商一致的协议离婚,即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孩子抚养权等等协商一致的,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另一种就是协商不成,到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离婚。
要进行诉讼离婚,就要选择管辖法院,就是要明确要到哪个法院去起诉。如果选择错了法院,法院没有管辖权,那就会白白浪费时间导致久拖不下,无法脱离婚姻的苦海,因此,选择准确管辖的法院很重要。具体怎么做呢?
一、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我国,正常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一方起诉离婚,要去另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注销户籍及户口迁出法院管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规定,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具有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夫妻一方为军人的离婚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七、离婚后,仅就财产分割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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