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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一章 家族 下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一章 家族 下

作者: 赵不歪不正 | 来源:发表于2018-02-02 22:49 被阅读0次

第三节  刑法与家族主义

杀伤罪

直系亲属对子孙有教养的权力,因子孙不孝或违犯教令而将子孙杀死,法律上的处分很轻、甚至无罪。若子孙并无过失而为父母所杀,便超出了训责的范围,须负刑律上的责任。

我们只要留意历代法律对于不孝罪的处治,便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法律皆采用同一原则——加重主义。例如骂人,在常人面前不算一回事儿,但如果是骂父母,那便会判绞罪,且列入不孝重罪,在十恶之内。我们还注意到,除了在打伤父母方面的法律区分有轻、重伤之外,其他法律都不会区分伤势轻重。

同样,法律上也不会区分故意伤害和误伤,即便是并非有心误伤父母,同样会被判处斩首。如果父母是被子孙气死,那子孙也逃不掉逼死父母的责任,如果子孙平日尚无忤逆行为,比如讹诈、争财、斗殴、赌博一类的不法之事,那么犯案子孙还可以从轻发落;倘若子孙平日不遵守约束、为非作歹以致父母忧急自尽,那当然是无可饶恕,处罚更重。但是父母威逼子女致死的罪名却是不成立的,这是因为卑幼居于家长威权之下,本来就应该屈己忍受,无逼之可言。

这使我们明白了父母的身体绝对不可侵犯,法律上重视客观的事实远胜过主观的原因。只要父母的死伤因子而起,那么不管谁是谁非,子孙都逃不了伤害父母的罪名。这样的判罚也是基于当时的社会心理:即子孙应当有顺无违,天下原无不是的父母。


法律在维持家族伦常上,以伦理为立法的根据,所以亲属间相互侵犯的处罚规定是以亲疏尊卑之序为依据的。祖父母、父母是行使亲权的第一人,所以伤害子孙的刑事责任最轻,伯叔父、兄长是仅次于祖父母、父母的尊长,和我们的关系疏了一层,所以伤害子孙的责任也就加一等。唐、宋时,法律规定骂兄妹者杖一百,骂伯叔父者则要判徒刑一年。

当一个案件牵扯到两人以上,包括了多重亲属关系,各人之间的亲疏尊卑互不相同,那问题便比较复杂了。其解决之道仍是基于亲 疏 尊 卑的比较之上的,例如我的父亲被叔叔殴打,我为了救父亲将叔叔打死,依照刑律致使尊长死亡应当问斩,但念于是为救比叔叔更亲一等的父亲,则会刑减一等。子孙应当服从尊长的命令,但是当两个尊长的意志发生冲突时,子孙应该接受辈分高者得的命令。

奸淫罪

性的禁忌在父系家庭团体以内是非常严格的,不但包括有血统关系的亲属,也包括血亲的配偶在内。常人相奸,唐宋法律只是有期徒刑,元明清的法律也不过是杖罪,但若是同宗之内的奸淫,法律会加重治罪。

杀伤罪在亲属之内长幼的处分不同,但奸淫罪则不分尊卑长幼,则对奸犯双方的处分完全相同,这是因为对于亲属间的性禁忌,每一个家族成员都有遵守的义务,男女双方应该同罪。


盗窃罪

亲属间的盗窃罪不同于凡人,盗窃的罪名是与关系的亲密成反比的,关系越亲则罪行越轻。亲属相奸会被治重罪,亲属相殴辈分小的会受重处分,而亲属相盗的法律判决是尊卑长幼皆罪减一等。其目的是在维护家族的和睦,凡属同宗亲属,从道义上都有患难相助的义务,理当周济。但如果偷窃是由于饥寒以外的原因,那情形就不同了,不能得到罪行减免的机会。

如果将亲属相杀和亲属相盗两件事结合来看,盗窃中发生了杀伤事故,那就情无可恕,被告知亲属可不念同宗情分以普通强盗视之。


容隐(包庇)

人民有违法行为,从国家及法律的立场来讲,自然应当鼓励他人告发,但就伦理的立场来讲则不然,儒家自来不主张其父偷羊而儿子证明之的方法,儒家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说法。法律上既容许亲属容隐,禁止亲属相互告发,自然也就不要求亲属在法庭上作证。

唐以后的法律,容隐的范围更为扩大,不但直系亲属和配偶包括在内,只要是同居的亲属,都可援引此律。反过来讲,历代的法律还会严格制裁子孙告发父母、祖父母的行为,根据唐、宋律可判有期徒刑两年,明、清律杖一百。

关于容隐,有趣的一点是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大罪是不适用的,由此可见家与国,忠与孝,在并行不悖时两者皆能维持。但在两者相互冲突而不能两全时,则国为重、君为重,且忠重于孝。所以普通的罪容许子孙容隐,而危及社稷背叛君国的重罪则是例外。

除本宗成员外,家主和奴仆在这方面的关系也在容忍的范围以内,奴仆告家长和子孙告祖父祖是一样的,同处绞罪。而且主人的亲属也不在告发之列,被告的人和主人的关系越亲近,则奴婢告发的处分就越重。


代刑

人犯了重罪本应受罚,但往往因犯人的子孙兄弟请求代刑而减免或减轻,这在法律上本无根据,不过历来的政教都是注重伦常孝弟之道,因此在裁决时一般给予减刑。


缓刑免刑

如果你犯了死罪,但念于其父只有你这么一个儿子,老来无侍,可以有特免你死刑。如果兄弟几人都犯了死罪,那只允许留一人侍养父母,通常是留下罪行轻的一个。


第四节  亲属复仇

复仇的观念在古代社会极为普遍,被伤害的人可以去寻找他的仇人施以同样的伤害。社会上承认他报复的权利,如果自己报不了仇,那么他的亲属和族人就有为他报仇的义务。因为族人彼此之间视为兄弟姐妹,个人的伤害无异于全族的伤害,个人的仇人就等于全族的仇人,所以扩大成为一种联合的责任,以联合的力量去寻求报复。

在复仇时,很多社会的习惯并不仅限于以仇人为对象,将仇人杀死,或者是将他族中的任何一人杀死都被看作是报复。在个人完全归属于家族的时代,这样的事件常常引起族与族之间大规模的械斗。

有的社会复仇的方式是以牙还牙式的,你给我造成什么伤害,我就以同样的伤害施加于你,就如孟子所说“杀人之父者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者人亦杀其兄” 。又有的社会以仇人本身为对象,这种情况只要仇人不相遇,就不会有流血惨剧发生。又有很多社会,以直接报复为原则,实在寻不到本人时,才不得已向仇人的最近亲属寻仇。


根据研究表明,有明确目标的复仇要比无目标的复仇更为文明。人类智力的发展使他们渐渐发觉遏制作恶的最好办法是对作恶者予以惩罚,于是复仇的权力逐渐的被限制,女人小孩被排除在复仇外。在宗族部落衰落以后,只有犯罪者本人及其最近的亲属负此责任,同时也只有最近的亲属才有复仇的责任。

在一个缺乏政治力量维持公正的社会中,允许私人寻仇自不足怪,国家权力、法律机构发达以后,生杀予夺之权才被国家收回。但是复仇的习惯已经深入人心,所以一时不易禁止,唐、宋以后的法律都禁止复仇,但一般人的心理都是以手刃仇人为快,即便仇人已伏法也不甘心。很多悲壮激昂的故事也都是以亲杀仇人为主题,社会对复仇者的同情和赞扬,使得伦理的概念和法律的责任常处于矛盾的地位。


第五节  行政法与家族主义

中国的政教以伦常为本,所以政治与家族的关系密切无比,为政者以政治的力量来提倡伦常、奖励孝节。就拿官吏的选任来说,你的官位不能和父祖的名讳相冲突,否则不能就任,比如父名常,那么你的官位就不能是太常之类的。除此之外,你赴任的地名也不能和父祖的名讳冲突。如果你家中父母无别的侍丁,那么你就不得赴官,要留在家侍奉父母。如果任官之时父母未老疾,而后老疾,那你也要辞官回家侍养父母,否则按违令问罪。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若子孙无悲痛之念或作乐或娶亲者,按唐宋律令要免官,徒期一年半。由此可见:古代的做官和传统孝道也是紧密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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