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卫视明星真人秀节目《向往的生活》历经质疑与非议终于完美收官。该节目一经播出引发便引发了不少关注,一方面,远离都市喧嚣、追寻慢生活的综艺定位击中了很多都市人群的内心,返璞归真的乡村生活成为了不少人心之向往;另一方面,对其“抄袭韩国综艺节目《三时三餐》”的指责也从其录制开始就从未停息,很多网友指出,无论从节目创意、乡村环境选择还是节目规则设置,甚至人物定位都与《三时三餐》有诸多相似。
但纵观之前多档引发争议的综艺节目,从“超级女声”与“Idol”的版权纠纷,到“非诚勿扰”与“我们约会吧”原创之争,虽然引发版权争议的纠纷不断,但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却为数不多,而真正胜诉获得保护的更是少之又少。我们不禁思考,综艺节目本身到底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而如今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又存在哪些不可忽视的困境?本文笔者将为大家深度剖析,详细解读。
一
现状分析:法规政策对综艺节目著作权的保护情况
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讲,对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保护还是要以《著作权法》为标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里,独创性、可复制的有形产品是理解的关键。换言之,《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思想的表达方式,而非单纯的思想本身,同一个创意和思想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呈现,而一旦在可观的表达方法上出现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元素则就可能落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著作权法》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各种类型的作品而言,具体到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保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在2015年3月16日印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对综艺节目模式的阐释更为具体。此文件中明确提到,“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也进一步明确了,蕴含在综艺节目背后的创意和节目模式,往往会被视为是思想的范畴,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二
困境所在:区分宏观创意与微观细节
从上文关于法律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关于综艺节目在著作权法上的保护使用的是“二分法”的视角,区分宏观创意和微观细节。一般来讲,作为宏观层面上的节目模式,诸如创意、思路是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范畴。比如在《向往的生活》中,选择以乡村田园生活为背景旨在感受恬静的慢生活,并另外邀请其他嘉宾做客等情节设计,通常会被认定为宏观创意层面的内容,很难因此部分相似而被认定为侵权。再比如,曾风靡全国的相亲节目《非诚勿扰》,其节目的模式是通过男女嘉宾互选的形式确定是否牵手成功,过程中还包括了才艺表演、提问互动和爆灯灭灯等环节,一般也被认定为属于创造性的想法和构思,是一种通过某种形式固定下来的一种模式和框架,很难说属于节目的具体细节从而进行著作权法上的保护。
而当前实践中被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部分主要是综艺节目具体实施环节和支撑节目模式的细节部分,比如舞台设计、对白串词、背景音乐或者节目的名称、logo设计等,一旦这部分出现了相近或者相似的情况则是容易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的。但现实情况中,模仿或者克隆节目模式常常注重对创意的模仿,而很少有直接照搬台词、背景音乐或者舞美设计的情况,这也给综艺节目著作权保护带来一定困难。
三
发展进路:现阶段综艺节目著作权的保护思路
1.电视节目模式可否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之所以法律上存在保护的诸多困难,归根到底在于电视节目模式并不直接属于一种有形的作品,不能归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但是换个角度思考,电视节目模板可以算是多个创意元素的汇编,其匠心独运之初可能不仅仅是每一个创意元素,而恰恰是将这些元素组合编排的过程。换句话说,即使电视节目中的某些经典元素属于思想范畴不能被垄断,但一旦将这些元素组合在一起,并通过节目的形式加以固定化,重复展现成为一种可以复制的模式,是否就可以将其视为一个作品进而加以保护?立法者或许可以从这个角度给符合条件的电视节目模式一个适当的身份,使其具有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机会。
2.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作用
在当前电视节目模式保护法律尚有欠缺的情况下,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主体之间的规制和保护作用也是十分必要的。通过模仿、复制其他高收视节目的方式扩大影响,提高收视率显然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属于此法规制的范围。因此,充分利用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功能进行维权,这也是综艺节目权益保护可选择的重要路径。
美国学者贝尔德曾说:“电视节目行业在较低的法律保护中创造性地繁荣发展”。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保护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在当前我国相关法律还有待完善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是创意借鉴还是模式抄袭也需要个案分析和详细比照,很难一概而论。如今,在电视节目行业蓬勃发展,日益成为文化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大环境下,加强对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是文化强国的要求,更是着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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