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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用一些手段标记出犯过罪的人

为什么不能用一些手段标记出犯过罪的人

作者: 憨憨爹 | 来源:发表于2020-07-17 11:25 被阅读0次

    这是我在知乎回答的一个问题为什么不能用一些手段在犯过罪的人做标记,以提醒良民防范?以下是答案:

    最近正好在看清代自新所的一些材料,正好有一些这方面的内容,随便引用几段来说一下吧。

    先说一下清代乾嘉时代是怎么对待盗贼的啊,按照《大清律辑注》的规定,犯盗窃罪的,没偷到东西不用刺字;偷到了东西的,初犯是右胳膊刺“盗贼”;再犯,左胳膊刺“盗贼”,第三次犯罪,绞监候。

    原文是:

    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刺。但得财(不论分赃、不分赃),以一主为重,并赃论罪。⋯⋯初犯,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者,绞(监候),以曾经刺字为坐。

    说明下,这个法律是大概在顺治三年(1646)左右颁发的,刺字的位置是在胳膊——这是承继但了明朝的法律。但在康熙三十六年(1697)时,改刺字位置为脸颊。

    这个,大概就是题主所想的方法吧?

    那么这个方法的结果是什么呢?

    话不多说,看原文吧,以下是陈宏谋在《弭盗议详 》中写的他的观察:

    窃盗之律,计赃定罪,虽在五十两以下,罪止于杖,数案并发又以一主为重,未免法轻易犯。即有偶然失志之徒,事犯之后或萌悔心,而窃盗二字显刺面旁,明列招牌,乡邻不齿,佣工手艺人成畏惧,谋食已自艰难,加之破案之后即为坊捕鱼肉,索取例规。虽欲改弦,终难迁善,因而成为积匪。

    大意是:刺字作为刑法,羞辱意味过重,配套的惩罚手段又很轻(罪止于杖),并且还要分主犯、从犯,对从犯的处罚还更轻,这就导致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的人会很多(法轻易犯),这样一来,社会上的盗贼并不会因此减少,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有些人就是一时昏头,做了傻事,之后也想改过自新,也想找个正当职业好好做人,但是因为脸上有刺字,大家都瞧不上他,也都不愿意招他,最后他没了糊口的方法,只好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这是什么?这就是身份固化导致的阶级差异固话啊,一个人,不论是处心积虑的,还是一时冲动的去犯了罪,然后他罪犯的身份就因为刺字的方式被固化了,他从此之后在社会上就被固化成了一个罪犯。更可怕的是,许许多多犯过罪的人,就这样的被统一的固化为一个新的社会阶级了。

    而且这个阶级因为刺字的存在,不可能有上升通道去摆脱这个阶级带给他的不变,以及屈辱。

    如果我们的社会真的出现了这样一个社会低下阶级,他们没有上升通道,没有解脱机会,没有好的工作机会,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你说,这个阶级的人能干什么?

    他们除了从新走上犯罪道路,他们还能干什么?

    让犯过一次罪的罪犯,永远的成为罪犯,这样的方式,真的对我们的社会有益吗?

    下面这句话,你品,你细品,不觉得很让人难过吗?

    虽欲改弦,终难迁善,因而成为积匪。

    虽然这样说显得很圣母,但我还是要说,但愿我们社会里的每个人都能依靠自己的努力重新过上美好的生活,包括你我,也包括那些曾经犯罪的人。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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