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货币形态再次面临革命性变化,电子货币、数字货币的到来与普及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从供给侧看,网络、移动通信、密码算法及各种新型技术的成熟为数字货币提供了环境条件与支撑;从需求侧看,数字化时代需要支持数字经济高效交易的硬通货。然而,信息技术在推动货币形态演变的同时,也造成了货币概念上的诸多歧义,容易引起误解,概念层的不统一易造成逻辑层与实践层的混乱,本文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提出的“货币之花”模型,探讨数字货币的定义及其内涵,并对法定数字货币、私人数字货币、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等概念进行厘清。
数字货币的定义和内涵
数字货币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货币,在不同语境下,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称之为“价值的数字表达”。2018年,BIS下属支付及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提出了一个“货币之花”的概念模型(见图1),从四个方面对数字货币进行分类与定义:发行人(中央银行或非中央银行)、货币形态(数字或实物)、可获取性(广泛或受限)及实现技术(基于账户或基于代币)。
在BIS“货币之花”中,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堪称“花蕊”(对应深灰阴影区域),它是一种数字化的货币形态,其发行人是中央银行。其实现形式可以是基于账户的中央银行数字货币;也可不基于账户,是记于名下的一串由特定密码学与算法构成的数字,可称为基于价值(Value)或基于代币(Token)的中央银行数字货币。根据应用场景不同,又可分为批发端和零售端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前者应用于银行间支付清算、金融交易结算等;后者流通于社会公众。所以,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可以分为三块区域:CB结算账户(通用)、CB数字代币(通用)与CB数字代币(批发模式)。当前,中国人民银行将正在研发的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界定为M0,因此可对应“货币之花”中的CB结算账户(通用)和CB数字代币(通用)两块区域。
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储备金一般使用基于账户的方式,因此对应“货币之花”中的CB储备金和结算账户。当前私人数字货币对应“货币之花”的私人数字代币区域,但基本都是通用型,批发模式的私人数字货币很少见。虚拟货币传统上是由私人机构基于虚拟账户发行的,现常指基于区块链发行的私人数字代币(通用)。
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私人数字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
电子货币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货币与支付紧密联系。支付工具是货币完成支付功能时的载体与介质,支付要素通常包括渠道、参与方、支付指令及结算账户。当支付业务由计算机处理时,其介质往往被称为“电子货币”,因此其概念覆盖范围最广,它一方面包含了中央银行发行的CB储备金和结算账户,另一方面还囊括了银行部门的存款货币及其衍生出来的银行卡、网银、第三方支付工具。后者常有中央银行信用的隐含担保或存款保险制度的价值保障,因此具有广泛的流通范围,是社会支付体系的关键组成,中央银行也将它们纳入社会货币统计量,即M1和M2。
在“货币之花”中,银行存款、CB储备金和结算账户也被归为数字货币。所以说,狭义的数字货币主要指纯数字化、不需要物理载体的货币;而广义的数字货币还包含一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货币。正因为对广义数字货币概念的泛化,许多人指出,数字货币不是新概念,金融体系中的大多数货币都是数字化的,是在中央银行基础货币发行及商业银行贷款过程中产生的,实际上,以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异构数据库保存的基于账户一一对应的余额数字,可更多看做是“货币数字”,而并非现在常说的“数字货币”。
现在被重点关注的数字货币一般特指是以密码学技术特征结构为基础的富含多种隐藏信息的加密数字串,更多场合称之为“加密货币”。过去基于异构数据库账户余额数字,价值转移需要依赖后台清算、结算和账户体系完成不同数据库余额数字的此增彼减,而加密货币可实现账户的松耦合,本身作为价值主体,通过加密签名技术实现权属变更和真伪鉴别。从效率上讲,与“货币数字”复杂的后台清算相比,加密货币本身就能承载固化价值及相关要素,一旦发行作为中央银行负债可自由流动到不同的数字生态圈,其更体现数字化的“现金”特点。
有人说,现有的货币大都是记账货币形式,数字货币也不是新的货币形式,只是换了一种形式的记账货币体系。按此道理严格讲,纸币也是一种简化的凭证式记账卡片,虽实质都是记账,不同形式的存在依据都是由于其功能特点符合一定的市场需求,数字化加密凭证式货币也同理。所以,不仅要关心不同货币形态的实质,更应该关注其功能与场景。
虚拟货币
上世纪80年代,随着网络社区的兴起,市场上出现用于社区内各种虚拟商品交易的虚拟货币,如网络积分、游戏币、社交网站发行的各类“代币”(如Q币)。虚拟货币由私人部门发行。根据欧洲中央银行定义,虚拟货币是一种未加监管,由其开发者发行和控制,被某一特定虚拟社区成员使用并接受的数字货币。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公众用法币购买的网络虚拟货币只能在某些特定平台内流通,不可跨平台使用、不可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人民币,也就是说虚拟货币不可赎回。
自2008年比特币出现以来,一般提到虚拟货币通常特指以比特币、以太币等为首的去中心化加密货币。此类虚拟货币随着近两年比特币价格暴涨后的财富效应引发许多人对各种虚拟货币狂热追捧。截至2017年底,市场上共有1400多种私人部门发行的数字货币。由于私人数字货币缺乏内在价值,诸多国际组织和政府部门将其称为虚拟货币。
私人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包括私人数字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私人数字货币常被叫做民间数字货币、私营数字货币、非法定数字货币等;法定数字货币通常则被称为央行数字货币、央行加密货币、央行电子现金等。
回顾整个发展脉络,我们可以发现,私人数字货币的概念在不断演进变化中。一开始,私人数字货币意图成为真正的“货币”,因此国际上喜欢冠之以货币、现金、黄金的叫法,如电子现金(ecash)、数字黄金(Bit gold)等。2008年比特币诞生后,市场将各种Token(原意为令牌或信令)称为“代币”。这些概念带有很强迷惑性,易让人误认为这些私人加密代币就是真正的货币。
从中文释义来看,货币可分为“货”和“币”,它们各有其义,分别描述了货币的不同功能。“货”指商品,古人视“货”为财富,代表了货币价值储藏功能,如《周易》中的“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币”意指皮、帛,代表了货币的支付手段,如《管子》中的“以珠玉为上币,以黄金为中币,以刀布为下币”。若用经济学定义,货币是指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必须具备交易媒介、价值尺度、价值储藏三大功能,个别的还具有世界货币的功能。这三大功能存在着层次之分:很多资产可以充当价值储藏手段(如土地、珍藏邮票、房屋、珠宝等),但一般不作交换媒介;至少两人以上同意将某种资产当做储藏手段时,该资产才可作为交换媒介;只有当一种资产在相当长时间内,能在多人之间作为交换媒介时,才可被当做价值尺度。按照常理,不管货币是何种形态——金属的、纸质的或加密数字构成的信用符号,任何货币均需具备以上三种层次的功能。
与此对照,当前的私人数字货币无法完全满足。在计价手段上,仅限于加密生态圈里,在实际社会商品交易中,并没有广泛地以私人数字货币计价。即使在日本、澳大利亚有少部分商户接受比特币支付,但实际交易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在现实生活中,基本看不到虚拟货币的流通。在交易媒介上,以私人数字货币为媒介的交易活动规模小、速度慢、成本高、交易即时最终性得不到保障。相对于支付宝等电子货币每秒30万笔交易峰值,比特币仅支持每秒7笔交易。从交易成本来看,无论单笔交易费用还是系统运行成本,私人数字货币都难以同当前的支付系统相提并论,常发生交易拥塞,使得低额交易手续费的支付长时间无法得到确认。在价值储藏上,私人数字货币价值缺乏普遍认可,未锚定任何资产,价格极度波动,高度投机,难以充当价值储藏手段。多数人长期持私人数字货币目的都是望其升值,很少拿出来进行流通,任何一种货币如果总数有限且市面上流通奇缺,都会导致严重通货紧缩,如果价格波动剧烈更不会被作为价值尺度,商品贸易常选用相对稳定的货币作为结算工具和价值尺度,否则在没有汇率风险对冲机制下贸易常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鉴于私人数字货币缺乏货币的基本属性,我国明确将其定性为虚拟商品,不具备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同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法定数字货币
不管是纸质货币还是数字货币,与商品货币相比,都属于符号货币,基础都源于信用,第三方支付的电子货币实际上是从企业虚拟账户对应到商业银行存款账户,再映射到中央银行备付金清算账户的二次信托结果,持有者需要承担企业信用风险。基于银行卡的商业银行存款货币,也蕴含商业银行的破产风险,需要有国家信用通过隐含担保、最后救助、存款保险制度进行风险对冲。法定数字货币是数字化的人民币现金,建立在完全的国家信用基础之上,如果说私人数字货币企图采用技术信用作为基础,法定数字货币则是技术信用与国家信用相叠加的最强信用货币。
“支付即结算”是法定数字货币的显著特征,电子货币在隐私保护和匿名性方面存在短板,法定数字货币可以实现可控匿名的点对点交易,具备了现金高效、便捷、货款即时两清的优势,信息流、资金流天生合一,无需后台异步清算、结算与对账,通过加密签名转换即可实现前台点对点价值转移和隐私保护。因此法定数字货币综合了现金点对点的匿名、效率、成本优势和电子货币的时空优势,其数字化特征又可针对场景定制很多创新商业模式,因此可算是对现有电子货币体系的有效补充与升级。众所周知,目前多数创新金融服务均基于电子货币实现,而电子货币都与银行账户紧耦合,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严重受限于账户普及率,数字化现金可以移动钱包为载体实现银行账户松耦合,利用移动网络服务半径远大于银行网点服务半径的优势,法定数字货币可有效推动消除金融鸿沟、实现金融普惠的进程。
比较私人数字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
在内在价值上,法定数字货币以国家信用背书;私人数字货币则无信用背书。在使用范围上,法定数字货币天然具有法偿地位,在具备流通环境条件下任何人、任何机构不得拒收;而私人数字货币不具法偿性与普偿性。在价值尺度上,国家信用保证了法定数字货币计价的稳定;而私人数字货币价值不稳,公信力不强。在发行动机上,私人数字货币往往追求社会接受度最大化或利润最大化,形成一定垄断后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负面性和潜在风险或损失;法定数字货币代表国家信用及社会整体利益,能维持本经济体范围内整体利益最大化。法定货币除基础三大功能外,承载了更多的货币政策传导、测量、调节等功能,而私营货币专注于私人支付媒介作用,不考虑用于调节经济的国家功能。在业务架构上,法定数字货币具有中心化特征;而私人数字货币则采用以加密算法为核心的区块链技术,使用较大代价来处理双花、交易确认等问题,无中心化机制保障,没有运行责任兜底机构。
数字货币与区块链技术属不同层面概念
数字货币的研究远远早于区块链技术的提出。早在1982年大卫乔姆提出了电子现金系统,后来业界把这一研究衍生出来的数字货币产品统称之为“乔姆币”。而区块链技术起源于2008年中本聪发表的论文,并在多项局部技术上借鉴了前人电子现金系统的设计,可以理解为在互联网上基于共识机制建立并集体维护的共享大账簿,因此区块链技术本身并不能和数字货币划等号,两者属于不同层面的概念,也没有必然的捆绑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就部署了力量,研究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法律体系、技术路线及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指出区块链或者分布式账本只是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可选技术之一(见《中国金融》2016年专刊)。
从国际实践来看,主要中央银行对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和试验也持类似的观点,如英格兰中央银行RScoin项目、加拿大中央银行Jasper项目、新加坡金管局Ubin项目、香港金管局LionRock项目,都发现了区块链技术的一些问题,并做了大胆的改进试验。区块链技术目前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性能与隐私保护,尤其是运行效率,目前还存在较大的短板,至少在数字货币发行环节,其性能指标目前无法满足大规模应用需求,在某些领域,为了分担中心化的压力,如对性能要求不高,区块链结合场景可做一些定制开发和业务模式创新,同时,区块链在信任传递上独具优势,目前在一些非数字货币的金融应用领域如数字票据、供应链金融等领域有用武之地。
总结与展望
简单而言,电子货币即指目前除现金以外市面流行的所有以存款货币作背后支撑的支付工具(银行卡、移动支付、网银、扫码支付等)。虚拟货币,以前多指类似Q币类的中心化发行的虚拟权益;现主要指以比特币为首的非法定数字货币,又常被称为“私人数字货币”。数字货币,包括非法定与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即是数字化的现金,本身就是人民币,现钞是基于纸质符号的信用货币,法定数字货币与其类似,是承载国家信用的加密数字符号货币。
技术进步始终推动着货币的变革。作为一种新型货币形态,“数字货币”概念与外延也在不断发展。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货币的出现被视为货币形态的又一次重大革命,如果我们把握这一重要历史时机,奋发而为,有望让中国在新的历史起点再次实现伟大复兴之梦,为此使命值得新时代有志者责任担当、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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