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8年5月甲向乙出售住房一套,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向有关部门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乙方支付了30%的购房款,但尚没有办理预告登记。随后,2018年12月份,丙与乙发生纠纷,丙欲对该房产申请财产保全。
法律分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另外,《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另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需要明确的是,网签备案的目的是国家实施不动产交易监管,防止一房多卖,且便于国家经济数据统计。网签备案是房产交易双方的义务,违背该义务,并不会直接导致房产交易合同无效,只不过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和商业风险。办理网签备案,也并不意味着买受人获得了房屋的物权期待权,更不会获得物权所有权。通俗地讲,办理网签备案后,本案中的乙作为房产交易的买受人,尚不是房产的主人或准主人。本案中,该房产既不是丙乙双方争议的案涉标的房产,也不是乙享有物权的房产,若丙以乙为被申请人,对备案登记的房产申请财产保全,严重侵害了甲的合法权益,属于保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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