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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说2/1260

《民法典》说2/1260

作者: Lanter | 来源:发表于2023-06-11 21:10 被阅读0次

          武汉小学生校园被撞案,事件的主角(焦点)一师一母子,最终以一师(最终肯定判刑)两命(死亡)的悲剧收场。在这起不幸事件中,是刑法调整,还是民法调整,还是刑法、民法与其他法律交织调整。只有研究透包括民法在内的法律的调整对象,才能够正确的适用法律,保护相关人员合法权益,让相关人员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解读

           它属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规定了《民法典》的调整对象。如果说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是各法的通常做法,那么,从第二条开始,各法的规定就出现了不同。例如,《刑法》第二条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公司法》第二条规定了公司的概念。从《民法典》第二条可知以下信息:

          其一,强调了民事主体的最大特征是平等性。第二条开门宗义即强调了主体地位,即平等。也就是说,平等的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民法才有可能调整,不平等的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民法一定不调整。

          其二,列举了民事主体的具体类型。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本条列举了民事主体的具体类型,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自然人是最重要的民事主体,以前用的是公民,《合同法》开启了自然人的叫法。法人是拟制的人,是自然人的延续和扩展。非法人组织是原《民法总则》所初创,以前有叫单位、其他组织的,用非法人组织的说法比较严谨。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都属于非法人组织。

           其三,交代了《民法典》调整的法律关系仅限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并非所有都是民法调整。民法仅调整他们之间的民事关系,他们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是不调整的。如,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民法典》不予调整,但自然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签订的买卖合同,则属于《民法典》的调整范围。同时,规定了民事关系的种类,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实务

          《民法典》第二条规定了调整对象,在司法实务中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剖析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来识别适用什么法律,如,是平等关系,则用民法调整,是不平等关系,则用其他法律调整。作用还在于决定纠纷案件是否法院主管,该不该受理,如果受理了,是安排民庭审理,还是安排其他庭审理。如,劳动关系,则不能直接由法院主管,应当先仲裁,再诉讼。

           三、启示

          需要说明的是,以前大家经常说我国企业法、经济法、民法怎么样怎么样,其实我国没有一部法律叫企业法、经济法、民法。这些法是部门法的统称,里面包含很多部法律。如民法,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等等。现在颁布了《民法典》,又有人提出了质疑,《民法典》等于民法吗?民法典是民法的法典化,《民法典》第二条里面专门讲了“民法”二字。自此,可以将我国的《民法典》等同于民法。除《民法典》之外,我国没有民法了。其实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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