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徐先生和张女士购买一份人身保险同时,附加购买了“爱情保险”,合同约定只要两人3年内持续存在婚姻关系,就可以拿到2.3万余元赔付。
合同到期后,保险公司以缺少理赔资料,及徐、张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为由,拒不赔付。
而保险公司认定其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的原由,是因为2018年徐先生曾经在济南市当地法院起诉过离婚,只是当时法院没有判离。
2016年购买这份保险,3年到期是2019年,2018年起诉离婚未果后,夫妻关系存续,才有了2021年这桩理赔诉讼,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应该依法履约赔偿,裁决结束后,徐先生与张女士现已离婚。
有网友说:保险是一种用来分散风险的产品,它需要应对的风险,应该是可以确定、界定和量化的。但恋爱关系很难找到一个可界定的、法律意义上的标的物,所以没法界定风险,更不用提保险费的计算了。所谓的“爱情保险”无非是一种噱头营销。
很认同。徐、张夫妇购买动机是因为"爱情保险"有收益,还真不是冲着为他们的爱情保值增值去的。但两人的爱情能不能够保值,或增值,真不是一份保险能说的算的。否则,怎会有保险诉讼结束就离婚这么讽刺的结果?
不靠谱的“爱情保险”,见证了这么不靠谱的一段婚姻。这对夫妻购买当时应该不会预判到自己三年内会离婚,只是现实在2018年起诉离婚时就啪啪打脸了。要离的婚姻靠保险是无法分散风险,要么冲着保险公司的理赔金勉强维系岌岌可危的关系,要么就是为保险公司的业绩做贡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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