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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作者: 200eb14deec8 | 来源:发表于2023-03-28 20:23 被阅读0次

    一般而言,法院都劝和不劝离,不到万不得已,除非被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否则法院一般第一次诉讼离婚都不会判离。

    其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的五种情形下,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如果第一次诉讼离婚法院没有判离,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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