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政府收储土地,是否缴纳印花税?有没有政策文件规定?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的规定:“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依据只有这个,政府收储土地行为,税法未明确,印花税主要看执行口径。建议征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问题2:社会团体用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准备撤销,退回验资款如何做账?民间非营利投入资金能退还吗
解答:
非营利组织按照章程进行剩余财产处置,不能向企业那样投资收回,应该用于非营利组织的业务和章程规定事项。
《社团登记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说明:《民办非营利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组织清算组,清算非盈利机构的净资产,登记造册,按照章程和限定性净资产约定将净资产合理归集使用和划归有权部门。
问题3:母公司“下派”员工辞退补偿怎么税前扣除?
问题描述:企业所有员工入职都签的母公司合同,子公司没有合同。但是一部分员工全部在子公司干活,子公司发放工资,离职时候又签的母公司一次性补偿协议,母公司发放的补偿,也是母公司按照一次性辞退补偿申报个税吗?如果母公司发了劳动补偿并按规定扣缴个税,母公司可以税前扣除吧?因为人是母公司的,只是没报过工资。
解答:
由于员工入职签署劳动合同的是母公司,部分全部子公司工作并由子公司发放工资。那么,就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劳务派遣关系或劳务外包关系,二是非劳务派遣关系和非劳务外包关系。
一、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关系情况下的辞退补偿税前扣除
员工是以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的身份到子公司工作的,工资由子公司直接发放,同时子公司按照市场价(满足独立交易原则,下同)向母公司支付了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的管理费等。也就是说,母公司通过招聘与派遣员工,从子公司获得有收入,而且能决定派遣员工的辞退,那么员工辞退补偿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非劳务派遣关系情况下的辞退补偿税前扣除
所谓“非劳务派遣或非劳务外包关系”,也就是说母子公司之间根本就没有办理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的相关手续,而且平时子公司也没有根据派遣员工的多少等向母公司支付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服务费。
部分员工虽然劳动合同签署在母公司,但是全部在子公司。这部分人跟子公司形成了实质上的劳动关系,这部分人提供劳动的受益单位也是子公司,因此该部分人员因为实质劳动关系应得的劳动报酬、五险一金、辞退补偿等,都由子公司承担,因为子公司这部分支出都是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扣除。
而对于母公司,虽然与员工签署有劳动合同,但是部分员工并没有给母公司提供劳动,而且母公司并没有从招聘与派遣等人力资源管理中获得收入,因此母公司支付的完全在子公司服务的员工辞退补偿,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同样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不能在税前扣除。
母子公司虽然实控人一致,但是不同法人主体,属于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互之间的交易应满足独立交易原则,不能相互替代。
问题4:个人代持股份取得报酬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问题描述:B公司与个人张三签了A酒店股份代持协议,由张三代为持有B公司投资的股份。协议规定每季度给个人张三支付A酒店投资收益的8%,请问这笔费用如何做账?这笔费用需要帮张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张三代为持有股份,就有可能需要以股东的名义出席A酒店的股东会等活动。
张三通过代持股份,取得隐性股东支付的报酬,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至于按照什么项目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由张三跟隐性股东B公司的关系来决定。
如果张三是B公司的员工,取得代持股份报酬,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合并计税并申报;如果张三与B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不是B公司的员工,则取得代持股份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B公司在支付这笔报酬时,应对照前述的分类,正确计算应扣缴的税金并申报。
B公司支付的代持股份报酬,如果张三是B公司的员工,只需要制作工资表发放即可,会计核算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税前扣除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B公司支付的代持股份报酬,如果张三不是B公司的员工,支付金额大于500元,应要求张三到税务局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于等于500元的,可以收据和内部付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会计核算列入“管理费用”。
问题5:技术转让后续取得的分成收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问题描述:A单位转让药品研发的技术成果,取得转让款时已经做了无形资产处置,对方生产产品销售后,按比例给A单位分成,A单位收到这笔钱怎么记账呢,如何纳税?
解答:
一、技术转让收入可免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所以,转让取得价款和后续产品分成收入,都是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了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的备案手续的,可以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如果没有办理免征增值税的备案手续,后续收到的产品分成收入也需要按照销售“无形资产-技术转让”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疫情期间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二、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技术转让后收到的产品销售分成收入,属于技术转让的或有对价,在转让时不予确认应税收入,在实际收到或约定收款时间时根据对方销售业绩计算确认应税收入。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二)办理方式: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中填写可享受该税收优惠
(三)注意事项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会计处理
(一)技术转入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如有)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无形资产
资产处置损益/营业外收入(差额,或在借方/营业外支出)
(二)对于技术转让后收到的产品销售分成收入,属于技术转让的或有对价,在转让时不予确认,在实际收到或约定收款时间时根据对方销售业绩计算确认。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问题6:(新收入准则)按时段法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认时如何处理?
解答: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只有当其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时,才应当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企业如果无法获得确定履约进度所需的可靠信息,则无法合理地确定其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问题7: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解答:
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规定: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因此,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是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
问题8: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9: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其中“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是否包括资本化部分?若企业同时存在委托境内研发,“境内符合条件的委托研发费用”是否需要乘以80%来计算“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解答:
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既包括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也包括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因此,用于计算三分之二限额的基数“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包括资本化的研发费用。
企业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研发,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也应乘以80%,用于计算“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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