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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案例(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刑诉案例(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作者: 私房小屋 | 来源:发表于2019-03-21 00:11 被阅读0次

    案情

    被告人高波,男,1971年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6年2月13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拘留。被告人王霞,女,1968年生,高中文化程度,无业。2016年2月13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拘留被告。我人高某和王霞系情人关系。

    被告人高波,王霞经预谋,由高波伪装王霞前夫邱朝辉的身份证,冒充邱朝辉,于2016年1月3日,将王霞和邱朝辉共同所有的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小区21号楼三层一号房屋出售给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售价500万元。被告人高波将该款项用于购买毒品,赌博等被抓获时,该款项被其挥霍殆尽。

    2016年1月14日13时许,高波在房屋内,假借钥匙丢失,请开锁公司人员打开属于邱朝晖所有的房屋门锁。当高波进入邱朝辉的房间翻找物品时,与外出返回的,借住邱朝辉房间的张明丽(女,殁年27岁),邱朝辉的表妹相遇并发生争吵。高波即持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张明丽的头部,致张明丽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张明丽未婚,其父张水流,现年60岁,其母任永芳,现年61岁。被告人王霞,在明知高波作案后仍帮助高波清洗血衣,藏匿作案工具斧子。

    本案由海淀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高波犯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王霞犯包庇罪,移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王霞的父亲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张某律师,让其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双方约定,如果申请取保候审成功,支付代理费两万元。后张律师给高波的父亲打电话,称自己在办案机关有关系,可以把人“捞出来”。高波的父亲遂委托张律师作为高波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被害人张明丽的父亲张水流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王律师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高波和王霞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损失共计51万元。

    问题

    1、本案中可能涉及哪些专门机关和当事人?

    本案中的侦查机关为海淀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机关为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竟然是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如果本案判处被告人高波死刑,缓期俩。年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死刑核准法院,如果被告人高波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为死刑核准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死刑复核提出意见。

    本案当事人为:高波、王霞、邱朝晖、张水流、任永芳。

    解题思路

    1、本案中专门机关的确定问题

    (1)本案的职能管辖问题,在分析一个刑事案件时,首先要确定管辖问题。刑事管辖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分工。《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职能管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一条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进行了规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则是职能管辖的法律依据,必须加以熟练掌握。依据上述法律及相关解释,本案涉及的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管辖。

    (2)本案的审判管辖问题。本案被告人高波涉嫌故意杀人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第二项的规定,应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由于本案涉及一人犯数罪和牵连犯罪问题,对于诈骗罪和包庇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刑事诉讼解释》第13条之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条解释,本案全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管辖权。

    由于本案被告人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如果被告人高某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应该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核准法院。如果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死刑,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核准法院。因此,本案的重重机关中可能涉及中级人。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本案的侦查管辖问题,《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管辖并没有规定,只对审判管辖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是以审判管辖来确定,审查起诉和侦查管辖。为此,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关于申办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对于侦查管辖作出明确规定,侦查的地区管辖问题,《公安部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侦查的级别管辖和级别管辖移转问题,《公安部规定》第21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的侦查。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故意杀人罪和诈骗罪的犯罪地均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区公安机关对本案具有侦查管辖权。犯罪嫌疑人王霞涉嫌的包庇罪与高某涉嫌的故意杀人罪具有牵连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真相事实的,按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全案并由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机关行使侦查管辖权。

    (4)本案的移送审查起诉问题。本案中,侦查机关为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机关,但一审管辖法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侦查终结后如何移送审查起诉的问题,成为分析本案诉讼程序的关键问题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根据该条规定,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人与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根据该条规定,本案公司机关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那么本案都诉讼程序应该如何处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第362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上级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查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根据该条规定,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不能将案件退回海淀区公安机关,应该将案件在五日内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并通知海淀区公安机关,因此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的程序是: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机关>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关于本案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确定问题。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中重要主体之一,是刑事诉讼中权利义务的主要承担者,与刑事诉讼的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在刑事诉讼中履行一定诉讼职责,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但与,注重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他信用卡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行十村八队送参与人称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诉讼参与人士指出,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以外,在刑事诉讼中履行一定职能,具有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参加人。狭义的诉讼参与人是除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本案中正确确定被告人,被害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一般具有同一性。即刑事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刑事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一般具有同一性,即既是被害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但是,刑诉中,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也具有不一致的情形。同样,刑事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也具有不一致的情形。刑事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的被告人,原告人在诉讼职能上,权利义务上不同。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涉嫌犯诈骗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霞涉嫌犯诈骗罪,包庇罪。在诈骗罪中,被告人高波和王霞为共同犯罪,邱朝辉是诈骗罪的被害人因被告人涉嫌犯诈骗罪给被害人邱朝晖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涉嫌的诈骗罪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为邱朝辉,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为高波,王霞,请求赔偿的范围,应为房屋价款的一半。被告人高波涉嫌故意杀人罪,属于单一犯罪,与王霞无关,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张明丽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该条规定,被害人张明丽的父母张水留,任永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只能为高波一人。王霞非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2、本案中,被告人高波,王霞在侦查阶段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高波和王霞辩护权,包括一、至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二、对侦查机关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控告。三,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四、有进行自我辩解的权利。五,在审查批准逮捕期间,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或者要求当面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六,被告知鉴定结论的权利。七,被告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情况的权利。八,有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重新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本案中的被害人有哪些?它们分别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本案有两名被害人,一是诈骗罪的被害人邱朝辉,二是故意杀人罪的被害人张明丽。被害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行使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分为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成为自诉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是不完全的当事人。之所以称为不完全的当事人,是因为被害人对第一审刑事判决不服,不具有上诉权,如果对第一审邢事判决不服,只能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邱朝晖以及被害人张明丽的父母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二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邱朝晖就被告人高波,王霞涉嫌诈骗罪给其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高波和王霞,二者承担连带责任。被害人赵明丽的父母张水流,任永方就被告人高波涉嫌故意杀人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给其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负担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高波,而不能把被告人王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解释第155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水流任永芳提起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范围包括丧葬费,交通费等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三,陈述意见申诉的权利,四送达裁判文书,出席法庭审理,质证,辩论等权利。

    4、本案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行为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犯罪嫌疑人高波和王霞本人及其近亲属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但委托同一名律师作为同案共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违反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也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招揽案件,不得采取风险收费办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本案中,被告人高波和王霞的父亲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但根据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在同一案件不得做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律师法》第74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根据律师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不得采取风险代理。

    5、本案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及主张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这害人张明丽的父亲在侦查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错误。诉讼代理人将高波和王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错误。律师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59条和刑事诉讼解释第155条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的除外),应当赔偿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及赡养费。本案中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是高波,王霞对故意杀人罪不承担责任,故王霞对故意杀人行为造成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6、本案中,如果被告人高波,王霞军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本案中,侦查机关自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告知犯罪嫌疑人高波和王霞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如果犯罪嫌疑人高波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侦查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如果王霞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侦查机关可以通知法院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高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7、本案如何移送审查起诉如何确定审判管辖?

    本案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应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起诉。即移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应该退回侦查机关,应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本案的第一审法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为被告人高波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8、如果第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高波死邢,高波不服提起上诉,被告人王霞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高波的判决没有错误,但对王霞的判决认定罪名和量刑确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何时生效?

    本案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改判,但不得加重被告人王霞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形式。《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生效时间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之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依刑事判决生效日期而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判决之后,刑事被告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上诉权,全案不生效。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上诉,刑事部分没有上诉,抗诉。刑事判决生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二审审理不生效,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全案生效日期为死刑核准裁定作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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