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证券法
【考点一】股票发行
1.证券发行的分类2.发行特定条件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考点二】公司债券
(一)公开发行
1.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1)净资产:股份公司≥3000万;有限公司≥6000万
(2)累积债券余额≤净资产×40%
(3)利润: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债券1年的利息
(4)利率:债券的利率≤国务院限定。
2.不得发行债券:
(1)前次尚未募足,违约仍在继续。
(2)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核准和发行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提示】核准发行之日起,在12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二)公司债券的非公开发行★
1.发行对象
(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解释】合格投资者界定: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①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发行的理财产品;
②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③社会公益基金;
④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等。
2.人员范围
(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2)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考点三】基金发行与证券发行程序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1.封闭式:份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
2.开放式:份额超过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3.非公开募集基金
(2)募集规则
①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提示】不得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博客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②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③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二)证券发行的程序
【考点四】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限制
(二)证券上市的条件
(三)证券上市的条件及报告
1.定期报告:年度:4个月;中期:2个月;季度:1个月。
2.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关键词:“重大、违规、主要、全部、变更、董事、1/3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5%以上股份”。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1)行为:①自行买卖;②泄露信息;③建议他人买卖。
(2)内幕信息:
①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等★。
(3)内幕信息知情人:注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
2.操纵市场行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交易量。
3.虚假陈述行为
4.欺诈客户行为
【考点五】上市公司的收购
1.上市公司控制权:持股50%以上;表决权超过30%;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实际支配表决权足以对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一致行动人:有控制关系;受同一主体控制;同时在两处任董监高;有重大影响、融资安排;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及其亲属;在投资者处任职的董监高及其亲属。
3.要约收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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