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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举证责任问题

2-3举证责任问题

作者: 杨立伟 | 来源:发表于2017-11-06 22:18 被阅读0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该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相较于劳动者需要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因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记录均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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