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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琴给儿子的2亿海外信托最后会怎么样?

高小琴给儿子的2亿海外信托最后会怎么样?

作者: 信托君 | 来源:发表于2018-12-20 10:18 被阅读0次

    家族信托始终是法律的产物,它不应当也无法逾越法律的底线。虽然跨越国境和法域追索赃款的难度极大,但公正的结果迟早会来——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

    反腐剧《人民的名义》里,高小琴、山水集团设立的离岸信托并不稳。

    热播的反腐剧《人民的名义》中讲到,山水集团的董事长高小琴在香港设立了离岸信托,信托的受益人是省委副书记高育良和现任妻子高小凤(高小琴的妹妹)的儿子,以及省公安厅厅长祁同伟与高小琴的私生子。后来高小琴被判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样会影响她之前设立的家族信托吗?。

    网上有观点说,只要信托的资金来源合法,信托就不会受到挑战。接下来自然还有一句偌大的山水集团弄不到2亿元合法资金?所以这个离岸信托还是稳的。

    事实上,正是这个话题让那些缠绕着离岸信托光怪陆离的神话、鬼话再一次被讨论。不过当然,·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这个信托究竟是谁设立的,在电视剧和原著里是不一样的。

    电视剧里,离岸信托是高小琴设立的,但是在书里离岸信托是山水集团设立的。相比之下,电视剧组显然咨询了专业人士,更加契合离岸信托的实务。不过,无论是高小琴设立的,还是山水集团设立的,我认为这个离岸信托都不稳。

    资金来源、目的均可能违法,离岸信托危如累卵

    可以先不去追究这个离岸信托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虽然按照电视剧里的思路这一定是不义之财。

    仅仅从信托设立过程来看,这个离岸信托本身就很可能是行贿受贿的产物。试想,用2亿元为一个省委副书记的儿子和一个省公安厅厅长的儿子设了信托,而信托设立的前后数年内,两名高官多次利用职权为高小琴和山水集团谋求不正当利益——这本身不就构成了个人或者单位行贿罪、受贿罪吗?

    那么可不可以当成是高小琴给自己的儿子和自己的侄儿的礼物呢?

    这可以是一种辩解之词,但是很难站住脚。先假设设立信托是高小琴的个人行为,这样对她更有利一些。

    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高小琴给自己的儿子设信托也许可以辩解,但是给高育良的儿子设呢?虽然高小琴和高育良有亲属关系,但如此巨额的资金赠与,再结合前前后后高育良为山水集团谋取的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认定为行贿、受贿真的合适吗?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亲属之间的巨额利益输送是可以构成行贿、受贿罪的。

    而且从书和电视剧中都可以看出,高育良对信托设立是知情的。他心照不宣地拿着高小琴(山水集团)的钱养家,同样心照不宣地为高小琴(山水集团)谋取非法利益。这还不认定成受贿,天下有这么便宜的事情?

    除此之外,高小琴拿了这么大笔钱到境外去,而自己是中国公民,我就想问,她有没有规避外汇管制,有没有走地下钱庄?她在香港的分红向中国缴纳了一分钱的税金吗?所以这笔钱的来源也是有问题的。既然资金来源、目的均可能违法,离岸信托可就真是危如累卵了。

    那如果是山水集团设立的离岸信托就更加说不过去了。

    虽说高小琴是山水集团的董事长,但大家都知道山水集团的背后还有赵瑞龙等大股东。那么动用山水集团的钱,这些大股东能不知道吗?说高小琴用公司的钱去设信托,完全是为了自己家人谋福利,这有多大的可能?。

    实战中,国际追赃困局才是突破高小琴信托的真正难点

    当然,以上纯粹是在信托合法性层面讨论高小琴的信托能否逃过一劫。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国际追赃一直是一个困扰各国的难点问题。赃款发现难、证据认可难、国内判决执行难、赃物资金分享难等现象长期存在。就以中国内地和香港为例,关系那么密切的两个法域却一直无法互相承认和执行刑事判决。

    如果在实战中高小琴设立的信托侥幸逃过一劫,那很有可能不是因为她信托设得多棒,而是因为国际追赃的合作困难。

    难怪那么多贪官把钱藏在海外。一点招都没有了?

    当然不是,只要国家能够组织起足够的力量,下足够的决心,那么追回这笔账款还是很有可能的。至少可以有以下几招;

    第一招,让高小琴等人主动撤销信托或者将信托资产转移回国内。不难想象,像高小琴等狡猾之徒可能会在信托中保留控制权,比如对信托财产的分配权、撤销信托的权利等。检察官们的任务就是发现这些隐藏设定,然后迫使高小琴们将资产主动转回。

    第二招,利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与香港开展合作。由于香港刑法本就有洗钱罪,内地方面所要做的就是提供充分的证据,帮助香港方面证实信托资金的来源为赃款,或者信托设置的目的为非法。

    第三招,山水集团的债权人可以在香港起诉,追回信托中的资金。或者可以利用山水集团的其他股东,针对高小琴挪用、侵占山水公司资产行为起诉,以撤销信托。当然,这招能够实现的前提是高小琴在香港拿出的2亿元存在财务上的不规范操作。

    以上的几种做法,在我国海外追赃的历史中都有过成功的案例。并且,截至今日,国家追逃、追赃的“天网行动”已经成功地从90多个国家追回外逃人员2873人,追回赃款89.9亿元。


    为受托人正名:这样的信托也许根本不会存在

    其实以上的讨论有些本末倒置了。高小琴的这个信托可能根本就没办法设立。至少就香港受托人来说,他们恐怕都不愿意去设这样一个信托。

    以2亿元的现金,为两个未成年自然人设信托,受托人也必然会对委托人、受益人的相关背景进行细致的调查,会要求委托人说明设立信托的理由、受益人和委托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只要任何调查指向了高育良和祁同伟(中国内地的高官),那么受托人几乎肯定会拒绝信托设立的请求。

    此外,既然这是一个香港现金信托,它就很可能需要在香港的银行开户,那么这又涉及银行(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问题。香港为金融机构制定了严格的反洗钱规定,并且详细阐述了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内容,这同样会阻止这个信托的设立。因此,在现实中,高小琴的离岸信托是很难成立的。

    学会尊重,才能赢得尊重

    家族信托绝对四回瞒天过海的魔术把戏,它所承载的是家族的精神与财富,它所要守护的是家族的安定与繁荣,它所体现的是家族的精神与价值。

    一个好的家族信托必须是建立在尊重与敬畏之上的,尊重入间的律法,敬畏人心的良知。只有设立家族信托的人懂得尊重,家族信托才能够赢得法律与社会的尊重。

    PS:本文节选自《对话家族信托》想了解更多信托资讯,欢迎顶订阅本号。小编一直在做信托相关业务,如有信托产品咨询,请私信我,留言。为您甄选好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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