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事件频频发生,居高不下,愈演愈烈。究其原因,我认为有三大原因导致:
第一,企业不守法。
企业指示(指使)HR管理者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比如,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不支付加班费,不安排员工休年假,不支付病假工资,违规解除“三期”女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不支付补偿金,等等。而HR管理者迫于企业领导的压力,也不得不执行命令。因此,由企业违法违规引发的劳动争议事件就避免不了了。
第二,劳动者过度“维权”。
劳动者受“劳动法”保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无可厚非。但是,劳动者忘记了享受劳动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劳动“义务”。
比如,不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当企业用规章制度处理的时候,不承认自己的违章行为而迫使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又比如,劳动者因过失导致企业利益受损,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当企业用规章制度处理的时候,反而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再比如,劳动者在上下级管理和员工同事之间的关系处理上,采取了过激行为,甚至是有违规行为的。当企业用规章制度处理的时候,反而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这方面的实例有很多,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事件为数不少。
第三,HR管理者的能力和态度问题。
除了上述二点以外,引发劳动争议事件发生的还有一个原因,就是HR管理者的能力和态度问题。
1、HR管理者在解读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时,没有完全理解透彻。按自己的“想当然”,或者说是怎么方便就怎么操作,完全忘记了法律法规条款的内容。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是“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自以为”:有一个月(三十天)的时间签署劳动合同来得及,没有问题,可谁知道,员工入职后被派往外地工作,一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长达几个月,有的一年以上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由此引发了劳动争议事件。
2、经常出现工作失误。比如“忘记”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员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而企业不支付,就引发劳动争议事件。又比如,绩效考核的一系列操作不当,引发的劳动争议事件。
3、该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制定,或者不按法规规定的“民主程序”,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当企业按照规章制度处理员工的时候,由于规章制度的“有效性”不符合法律法规而导致的劳动争议事件发生。
上面是说HR管理者的能力问题,还有很多例子,就不一一列举。那么,HR管理者的管理态度也有问题是怎么回事呢?
比如说,当HR管理者发现企业有过错了,需要企业纠错的时候,或者说可能需要补偿员工的时候,HR管理者却采取“民不告,官不究”的态度,故意不补偿员工。用他们的话说:“让员工自己去告,官司输了再补偿。”由此,原本不会发生的劳动争议事件,就这样被“制造”出来了。
也许您认为“劳动争议事件”产生的原因还有很多。
如果您还有其他看法,欢迎留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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