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法庭上夸夸其谈的律师未必是好律师
大部分人对于律师的印象来自于律政剧,律师在法庭上时而唇枪舌剑,据理力争,时而声情并茂,娓娓道来,活脱脱将法庭变成百老汇表演的舞台,被告人及其家属看了之后觉得律师很卖力气,辩护声音很大,好像说了很多,然后就觉得这个律师很专业。聘请这种律师是存在风险的,法庭辩护不是给被告人和旁听观众所做的表演,形式上的慷慨激昂弥补不了内容上的空洞无味,法庭辩护的目的是说服法官。对于这种表演派律师(“死磕”可能是表演的一种形式)法官是极其反感的,因为他可能没有帮助法官注意到自身忽略的细节,深化对于案件的认识,对于法庭审理缺乏实质性帮助,最后的判决结果往往也是不理想的。
第二类:炫耀判决结果的律师未必是好律师
有的律师在进行宣传的时候经常会列出自己的无罪判决、从轻判决、减轻判决的案例。对于这种律师也不可以盲目相信,一个案件的处理是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共同参与的,公安负责查明收集证据,如果公安认为本案的事实可能不够犯罪,那么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检察院除了控诉职能之外,还应当遵守客观义务,即要注意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注意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如果检察官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法院的审判阶段,法官负责认定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即使辩护律师在辩护不利的情况下,法官认为该案不应当认为被告人有罪,也可能顶住各种压力,作出无罪判决(无罪判决的案件需要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上报政法委审批,每年只有少数的无罪判决的指标,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实践中无罪判决很少见)。简而言之,被告人获得有利的处理结果,未必是辩护律师的辩护起到了作用,而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层层审查判断之后认为案件确实存在问题,从而对被告人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罚。
第三类:标榜社会关系的律师基本上不是好律师
如果你在向一个律师咨询的过程中,这个律师不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而是一直强调自己的社会关系如何活络,那么作为委托人一定要极其慎重。首先,辩护律师所强调的社会关系可能并非真实存在,纯粹是利用被告人家属的焦虑心理骗取律师费,一旦案件确定委托之后,还是按照正常程序处理,根本没有利用辩护律师允诺的“人情关系”。其次,即时辩护律师存在这种“人情关系”,也难以介入案件,如果辩护律师所称的“人情关系”来自与于处理案件检察官、法官非常熟络,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的规定,应当更换本案的检察官或者法官。
第四类:通过裁判文书判断辩护律师的专业性
判断一个律师专业水平比较直观的一个办法是从裁判文书网上检索这个律师的判决书(http://wenshu.court.gov.cn)。目前裁判文书网上只公开了部分裁判文书,如果能够检索到该律师10份以上的裁判文书,可以说明这个律师的办案经历应该是比较丰富的,当然,这里面也存在因为没有公开某个律师裁判文书的情况而没有办法判断某些优秀律师的水平,对于已经有委托意向但尚未决定的律师,委托人可以向其索要他之前处理过案件的裁判文书。
如果一个律师的提出的辩护意见视角独特,论证充分,有理有据,最终被法官采纳,由此对于案件最后的判决结果产生有利于被告人的影响,那么我们可以判断这个律师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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