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贷双方仅口头约定利率标准,贷款人能否主张利息?若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法院如何处理?
如贷款人能够举证双方曾口头约定了具体的利率标准,贷款人可主张利息。
如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但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视为没有约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借款人签署借条时,借贷双方并未在借条中填写利率标准,只是用空格表示,那么在起诉时贷款人能否自己在借条上填写上利率标准?
如贷款人能否结合其他证据,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还款金额、还款备注等证明双方实际有约定借款利率,那么法院不会仅仅因为出借人自己填写利率标准而认定双方未约定利率。
但如不能证明双方曾实际约定利率,出借人起诉时直接自行在借条上填写利率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之违法行为,一旦查证属实,则将面临司法处罚风险。
3.借款人与贷款人于 2016 年 1 月 1 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10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24%,借款期限为 1 年,到期还本付息等。《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于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100 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贷款人在诉讼时效内多次要求借款人还款未果。2021 年 3 月 1 日法院受理,贷款人的借款利息如何计算?
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
(1)若借贷合同成立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前,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原“二线三区”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若借贷合同成立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合同成立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借款利息分段计算,具体如下:
(1)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
(2)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1日期间: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四倍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1日期间的利息。
笔者注:按照此前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法释〔2015〕18号)
“二线三区”:“两线”指的是两条利率红线,分别是年利率24%和36%;
“三区”则是指这三个利率区间的法律效力不同:(1)法律保护区:年利率不超过24%的利息,法院将予以保护。(2)自然债务区: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利息,如果债务人已经自愿支付,法院不会要求返还,但如果未支付,法院也不会强制债务人支付。(3)无效区: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法院认为无效,即使债务人已经支付,也可以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 2020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 2020 年 8 月20 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4.约定月利率 2%,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在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前(不包括 20 日),根据当时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年利率 24%,即月息 2%受法律保护;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 “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 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注:法释〔2015〕18号 ,2020.08.20被修正】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形下,能否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并计算逾期利息?
不可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为借款本金,而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中来计算预期利息。
但如果有约定需受到如下限制:
(1)此前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LPR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应计算进后期借款本金;
(2)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3)需重新出具债权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文件:厦⻔市律师协会⺠事专业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办案实务问答》,2024年3月19日,网页链接:https://www.xmls.cn/Details.aspx?c=2F5AB5A3978B34FE51363C1E9B35ED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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