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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 | 洞穴奇案:极端的困境下,如何理性的做出选择?

读书笔记 | 洞穴奇案:极端的困境下,如何理性的做出选择?

作者: 沁水思语 | 来源:发表于2018-07-11 19:27 被阅读27次

    导语

    五位洞穴探险者在一次深入洞穴的探险活动中发生了山崩,巨大的岩石滑落堵住了当时他们唯一知道的出口。探险协会组织人员营救,由于洞穴位置偏僻,营救困难很大。

    五位探险者所带的食物不多,到第二十天才通过无线电与营救人员取得联系。当得知即便营救顺利至少也要花费十天,而他们在缺乏饮食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存活十天的可能微乎其微。

    于是在得到外界信息后的五人决定用公平抽签的方式决定吃掉其中一人来保存其他四人的生命,提出这一举措的威特莫尔在抽签前撤回了该项提议,但其他四人坚持,最终抽中了威特莫尔。到第三十二天营救成功时,四人因谋杀罪被提上被告席。

    彼得萨伯用一个虚构的极端案例,通过五十年前后十四位法官的陈述向我们展示了二十世纪法哲学的主要流派的观点。法律到底该何去何从?

    1.法律的精神与目的

    五位探险者身在洞穴时,并非处在"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自然的状态:缺少食物已经二十天,从外界的专家(医生、营救专家、牧师)那里得不到全部保全的希望。

    古老的法学谚语: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的本身。法律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防止犯罪,但审判这些洞穴生还者并不能起到警世作用。

    2.关于故意

    法学上对于故意的定义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从故意的程度上又分为积极故意(有预谋的积极行动)和间接故意(临时起意或突发状况)。

    从法学主张上又分为主观故意(个人的自我心理活动陈述)、客观故意(客观事实+个人的心理活动陈述)。

    从实操的可行性上来说,能探知的只是行为,心理活动无法准确获得,因此客观故意的推定方法更具有可行性。

    3.每个人的生命权

    案件本身提到威特莫尔在抽签前反悔,他的理由是也许不用那么急。但其他四人坚持,由其中一人代替他抽签时,针对抽签的结果他并没有表示出异议。我们无从知晓威特莫尔当时是出于愿赌服输还是其他四人强制要求执行决定。因为威特莫尔只是对抽签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但并不代表他一定认可自己被吃掉。生命权属于威特莫尔自己,但如果他是自愿放弃的,这种高尚仍然值得肯定。

    生命权是否有数量关系?

    八号法官认为一命抵多命是一场合算的事情,但十号法官坚定地认为人的生命存在绝对价值,不存在什么合算的事情。

    虽然在意外事故,寿险赔偿中把人的生命有价的量化。但生命权本身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民事赔偿中的有价性就认为是可衡量的。另外事前的决策与事后的不得已的补偿性测量也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生命权的绝对价值是否高于一切?

    法律关于生命的赔偿原本就存在着数量关系,立法体现了社会的意志,一旦到了具体的事实层面就在不自觉的衡量了。社会未必那么考虑单独每个人的感受,追求的是整个社会的熵。

    另外把任何概念无穷大化,会使得什么结论也得不出,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

    4.正义的伸张

    一个让人有幸福感的社会并不需要每个人都花费很多时间研习法律,更多的是从社会生活中获得对社会秩序的认知。

    法官在多大程度上拥有自由裁量权

    法律的条文不可能预先穷举所有的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势必需要法官依据其法学知识进行自由裁量的判决。

    针对那些案情简单明了的案件,法官可以施展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就会较小,如果案件错综复杂,则相应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则相对较大。

    程序的正义与事实的正义

    虽然我们希望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但事实情况是在确保程序没有问题的情况下:依然有一定的概率会漏过坏人或者冤枉好人。程序的正义不能一定保证事实正义。

    虽然当下不能实现全部的正义,但这终将成为人类社会不断努力追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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