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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_逻辑结构

社会契约论_逻辑结构

作者: long_ago | 来源:发表于2016-04-17 12:47 被阅读0次

    本书目的:结合人们对权力的许可和对利益的要求,考察政治社会中能否有某种合法而确定的政权规则

    人天生是自由的,强力使人变得软弱。某一历史时期人没意识到其天生是自由,因此不能反抗强力

    强力不能形成权利,人们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既然强力不能产生权利,那么人民头上的权威都必须建立在约定的基础上

    契约的起源:自然的摧毁力大于个人自保力,每个人(包括主权者)自身及其所有权利转让给了共同体

    契约的原则:因为主权者来自公民,不想伤害也不能伤害成员,因此当有人不服从公意时,全体人员(而非主权者)强迫其执行

    契约的得失:失去了自然的自由,获得了社会的自由和合法的所有权

    财产权(所有权)的合法性来源:每个结合人都是公共财产的保管人,通过契约人民获得实际平等

    主权的来源:就是公意的行使,不能被转让和分割

    公意与众意的区别:公意能够被清楚的表达不出错,每个公民都应提出自己的想法,使小集团变大

    主权的界线:不能只考虑公共的人格而忽略个人的独立人格所享有的权利,个人意志不能代表公意,公意不能指向个人意志

    主权界线的例外:如果有人触犯的社会的法律,那么他就成为了团体的敌人,杀死他成为合法

    通过立法赋予政治体行动和意志,人民由于要受法律的支配,所以他们就应当是法律的制定者。但盲目的群众并不知道他们自己想要什么,因此需要立法者

    但立法者不能是执法者和行政者

    1立法者制定法律时要考虑人民能不能接受这些法律

    2立法者设计制度的时候要考虑每个政治体都有一个它不能超越的最大的限度,不能无休止扩张

    基于以上两点,会出现各种法律系统和制度,但无论如何都要实现两个目标:自由和平等

    法律的分类:政治法(将展开论述)、民法、刑法、(最重要的)道德/习俗/信仰

    政府:一个负责法律的执行以及维护个人和社会的自由的中介体,一种委托和雇佣形式

    政府的建构原则:行政官员的数量和国家人口的比例要合理

    政府的分类(上述比例的不同):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

    民主制政府成立条件苛刻,更容易面临内部冲突,但人民更愿意要“伴随着危险的自由”

    贵族制:虽有财富上的不公平但把公共事务的管理赋予了最有时间的人

    君主制:难得到具有真正优良品质的官员、缺乏继承上/政策上的连续性

    混合形式的政府:能提供适中的力量

    但任何一种政府形式都不能适用于所有的国家

    好的政府:成员得到保护并且繁荣,表现在人口数量上

    政府的退化:是不可避免的结倾向,包括:1、政府成员减少 2、国家解体(权利滥用)

    政治体的死亡是不可避免的结果

    使国家生存的办法:通过维持法律和主权者的立法权力

    主权者立法权力维持的方法:集合人民使公意得到正确的表达

    使公意得到正确的表达:固定的、定期举行的集会,不得轻易废除或中止集会

    集会期间,行政官员权力暂时中止,故其会反抗集会,最后主权者力量萎缩

    此时在主权者和政府之间有时出现一种中间力量:议员

    立法权力确立后需要确认行政权力,但主权者赋予统治者权力的行为不是契约行为

    创制政府的行为是就是法律

    因此政府甚至社会契约都是可以被主权者否决的

    公意总是不变的、不会被腐蚀的、纯洁的,但重点要通过集会维持公意

    集会中表达意见的权利:投票权、发言、建议、分配、争论的权利

    结论:本书陈述了政治权利的真正原则并试图在这些原则上建立国家还应该论证国家的对外关系:国际法、同盟、谈判、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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