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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热点」吴秀波事件:律师称要分手费和勒索敲诈有界限

「法解热点」吴秀波事件:律师称要分手费和勒索敲诈有界限

作者: a190ed2721e3 | 来源:发表于2019-01-24 12:54 被阅读0次

    理自 法邦网、两高法律资讯,近日,演员陈昱霖父母在微博发表公开信,称去年中秋节女儿自曝与吴秀波的关系之后,吴秀波及其经纪人、律师便要求陈昱霖出面澄清并愿意以经济方式补偿,双方达成协议后女方到国外安心养病。然而2018年11月4日吴秀波主动让陈昱霖回国,次日女方便在机场被公安局带走,并因被指控涉嫌敲诈勒索罪而被关押。

    陈昱霖父母表示,吴秀波的律师告诫他们不要以任何方式对公众进行披露,否则会面临法律制裁,“只是我们女儿已有七年时光所托非人,纵有千错万错,吴秀波先生又如何忍心将感情纠葛付诸法律。”

    随后吴秀波方发布律师声明,称该公开信内容不属实,已将此情况反映给公安机关,并将追究发表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但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

    此案中陈昱霖是否犯罪需要考虑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是陈昱霖向吴秀波索要财物是否具备合法的原因及目的,比如二者之间已经达成相关赔偿协议;

    第二是陈昱霖的“敲诈勒索”行为是否达到了给对方在心理上造成恐惧的程度。

    法律确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一是看索取财物是否达到入罪标准且有无法律依据。比如现实生活中一些损害性赔偿,一方要价虽然过高,但由于存在法律依据,一般不会认定为敲诈勒索。其次,则是看索取时有无采取威胁手段让被害人一方陷入恐惧状态。

    以索取分手费为例,若双方一直采取平和商量性方式进行沟通,即使一方要价过高,一般也不会认定为敲诈勒索。但若索取不成,采用其他威胁手段,则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具体到本案中,必须考虑的一个特殊情况为,媒体披露称女方威胁对方要暴露对方隐私,鉴于吴秀波属公共人物,其隐私相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法律保护力度相应会降低。若女方所威胁的所谓隐私不属于法律所保护对象,也不构成敲诈勒索。这也是作为名人的吴秀波和一般普通老百姓的区别。

    「法解热点」吴秀波事件:律师称要分手费和勒索敲诈有界限

    一、下面也为大家展示一下敲诈勒索罪的案例。

    ▌敲诈勒索罪是指什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5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3,0000元至10,0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0元至50,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根据《解释》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50%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中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8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下面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解读:

    「法解热点」吴秀波事件:律师称要分手费和勒索敲诈有界限

    案例:案件情况:受害人喻x是某实业公司的总经理,被告人王x系喻x的驾驶员。王x因赌博欠下了高额赌债,便产生了敲诈喻x的想法,并从网友处购买了一套针孔摄像装置。20xx年1月,王x将该套装置秘密安装在喻x的办公室,并保存了部分拍摄的影像资料。为方便作案,王x还购买了一部具有魔音功能的手机以及新的手机卡。同年3月,王x将拷贝有部分影像资料的u盘放在喻x办公室的窗台上,并通过用新买的手机卡发短信、用具有魔音功能的手机打电话等方式,以要将获取的影像资料上传到互联网等相威胁,向喻x索要人民币120万元。后喻x报案,王x遂被抓获。

    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向他人索取人民币1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x非法安装拍摄装置对他人活动进行秘密拍摄,并以获得的影像资料实施敲诈,情节严重,酌情从重处罚;但王某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予以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某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x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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