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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非一种病,同性恋婚姻在我国会合法化吗?

同性恋非一种病,同性恋婚姻在我国会合法化吗?

作者: 335bbdff9f92 | 来源:发表于2018-07-10 16:02 被阅读164次

      关于同性恋是否是一种病,其婚姻能否合法化的话题一直都是社会热点,但是我并不是很兴趣。一直觉得自己性取向很正常,别人的事无权干涉。只是不能接受发生在自己身上,对同性恋者可以表示理解和尊重。直到前几天给学生讲解性别与权利被自己学生问蒙圈了,才引起我更深入了解的欲望。“同性恋是一种病吗?如果不是一种病,以后他们可以结婚吗?”我觉得没有必要讲那么深,谁知学生思维跳跃还是挺大的,让没有备好课的我有点尴尬。

        同性恋一词最早由德国医生Benkert于1896年创造的,是指一个人在性爱、心理、情感上的兴趣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无论这样的兴趣是否从外显行为表露出来,那些与同性产生爱情、性欲或恋慕的人都被称为同性者。

      同性恋从古至今都有,且男性的同性的恋史比女性更早。公元前2600年,在古埃及的一个墓穴中,出土了两个男性尸体,相互拥抱,姿势亲密。到了15世纪,女性同性恋开始出现。1855年Henry James出版的小说《波士顿人》,描写了两个未婚女性长期生活在一起,形成类似婚姻的事实状态。后来人们将女同性婚姻称为“波士顿婚姻”。现代同性运动始于美国“石墙事件”。1969年6月27日,在纽约格林威治村,警察照例对同性恋的酒吧Stonewall进行搜捕,遭到了同性恋者的激烈反抗,并且持续了5个夜晚。之后全球性同性恋者权益运动也取得一定成效。同性恋虽是另类爱情,但也得到了一定的理解和尊重。

    19世纪一些性理学家认为同性恋是一种情感变态的反常现象,是生理和神智的倒退。一直被普遍认为是情感的变态,是一种疾病。但是到了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将同性恋,从疾病名册中去除;2001年我国中华精神协会也讲同性恋以精神病分类中删除。同性恋从其出现,就不被接受,一直处于被歧视的状态。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也发生了改变。甚至很多国家同性恋婚姻都合法化了。比如美国、荷兰、法国、巴西、丹麦、阿根挺、新西兰等。其中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合法化同性恋婚姻的国家。现在人们普遍倾向认为同性恋并非一种疾病,是正常的自然现象。

    同性恋并非一种病,甚至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越来越多。当下中国也出现了不少的同性恋,在中国同性婚姻能否合法化。目前一直备受争议。

      支持者认为同性恋并非一种病,是正常的自然现象。从性别的权利来看,那是个人的选择自由,他人无权干涉。性取向不止一种,个人选择没有给社会造成损害,就应该一视同仁。所以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应具有同等地位,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歧视。

      反对者认为同性婚姻合法不符合人民的普遍意志,违背立法原则。立法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民主意识。在当下的中国,反对者比支持者多,根据著名婚恋网的显示调查,单身男女对同性恋支持率只有17%。法律的本质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违背人民大众的意志强行设立同性恋婚姻合法是绝不可能的。法律是社会达成共识的结果,而不是少数人争取特权的手段。

        同性恋婚姻设置违背公序良俗,其需求没有必要。在我国,婚姻它不是一种权利,而是结婚两个人之间契约。婚姻法规定更多侧重于夫妻之间的义务关系,没有人从婚姻中获得除了结婚的两个人之外的利益。从国家的福利政策和税收制度来看,很多西方国家是针对家庭而设立的,所以在他们国家结婚能享受到福利带来的好处,是人权的一种体现。但是在我国,是针对个人制定的,于他们并不会因为没有结婚而受到损失,况且法律并不能保护爱情。加之,在我国的传统观念和社会共识中,传宗接代仍是婚姻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性恋者无法承担这个义务,就要无法要求社会为你特殊需求而改变对婚姻的定义,我们不反对对同性恋者自由地在一起,但绝不能为少数人的特权而威胁社会的公序良俗。

      同性恋加速了许多人类疾病的传播,是一种不健康的行为。同性恋不健康的性交方式,加速了许多传染病的传播,比如艾滋病等。我们国家的法律已经充分保障了同性恋者和其他普通人在法律上同样完整的权利,法律不歧视同性恋者。不应该为不健康的行为设立特权,否则同样以“自由选择,不干涉他人”的理由,岂不是一夫多妻,近亲婚姻合法化了。

      我比较倾向于反对同性恋婚姻在我国合法化,但对同性恋者也可以表示尊重和理解。只是不能接受发生在自己身上。小伙伴们,你们怎么看呢?欢迎过来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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