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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的采编经营分离实践

新华社的采编经营分离实践

作者: 4a7b14ea6219 | 来源:发表于2018-04-19 20:31 被阅读543次

    2016年6月9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新华社7月底将彻底实现国内分社采编经营分开”。

    2006年7月初,《中国新闻出版报》(现《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5年7月8日起正式更名)刊发一篇特稿:《走向科学发展之路——新华社“十五”改革发展纪实》,文章中提到:

    多年来,新华社对总社采编部门和国内各分社实行财务包干、自收自支的财务政策,采编部门实行各自为政、新闻信息产品“自产自销”。

    从2002年开始,新华社党组经过反复研究,推行了以采编、营销“两分开”、“两手抓”为主要内容的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不过在此之前,新华社也采取了一些相关措施。

    2001年3月,新华社开展“护牌”行动,严厉打击社会上不法分子假冒新华社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坚决制止社内极少数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维护国家通讯社的崇高信誉。

    8月,新华社公布采编人员经营人员行为规范。其中,新华社记者采访行为规范第五条明确说明:

    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新华社经营人员经营行为规范第五条:

    不得以新华社记者、编辑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实际上,采编经营两分开是业界准则,相关部门早有规定。

    在我国许多新闻单位开始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之时,1988年新闻出版署和工商总局发布《报刊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就明确提出要正确处理本职工作(新闻出版工作)和经营活动的关系,规定经营活动应由经营部门负责,采编人员不得参加经营活动。

    后来,这个“两分开”的精神屡屡见之于一些规范性文件,如中宣部、新闻出版署1993年《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新闻报道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业务,从中牟利。”

    中宣部等四部门1997年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分开。新闻单位应由专职人员从事广告等经营业务,不得向编采部门下达经营创收任务。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

    2005年,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下发《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重申要严格实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相分开的规定。规定不得以记者、编辑、审稿人、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等身份拉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换取广告,不得以新闻形式变相播发广告内容,不得为经营谋利操纵新闻报道。不得要求被采访报道者为自己、亲属和本部门、本单位提供经费、报酬等,更不得以批评曝光为由强迫被采访者投放广告、提供赞助,或为自己谋取私利。

    原新闻出版总署还有一些部门规章也有“两分开”的规定。如《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报纸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报纸发行、广告等经营活动;经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新闻采编业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等。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规定报刊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以报刊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等。

    然而,一个普遍的现实是,采编经营在业界从来没有真正完全分开过,诸多业内人士也指出“两分开”的弊端。

    不管怎样,从2002年开始,新华社正式开启了采编经营分离之路。

    2010年2月9日,新华社鲁炜发表文章:《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加快新华社事业发展》,文中提到:

    大力推进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行采编与营销”两分开",构建全社统一的新闻信息营销服务平台。

    然后下文简要介绍了一些改革措施,但是具体内容基本上复制了2006年的《中国新闻出版报》,只不过更新了部分数据。

    2013年10月30日至2014年1月10日,中央第二巡视组对新华社进行了巡视。2014年6月9日,新华社通报中央巡视整改情况。通报第二大部分的第一点即为:关于严格实行采编、营销“两分开”,着力解决分社社长既当“首席记者”又当“首席营销员”等问题的整改情况

    通报中称:

    严格按规定做好国内分社党组成员分工。目前,所有国内分社都已按照要求调整分社社长的职责分工,分社社长既当“首席记者”又当“首席营销员”等问题得到解决。

    严禁营销活动与新闻报道挂钩。始终坚持采编营销“两分开”原则,在采编业务工作流程设计、职权界定等方面严格区分采编与营销工作,采编和营销两支队伍及其活动严格区分、互不交叉,不以任何形式向采编人员下达营销任务指标,营销部门不以任何形式干涉采编工作。

    也就是说,采编经营已经在人员分工上解决了,但实质上有没有真正两分开,新华社在通报中说得比较模糊,只是表达了应该怎么做,但到底有没有这么做,新华社并无明确说明。

    进入2015年后,就新华社采编经营两份,中央纪委监察部四次发文通报。

    2015年3月11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新华社: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挂钩

    新华社党组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了《关于改进和加强2015年经营工作的意见》和《新华社关于规范经营工作的若干禁止性规定》。《意见》提出要紧紧围绕新闻报道主业,构建有利于保障推动新闻主业的体制机制;下决心解决好采编和经营交叉问题,确保资源和力量集中到主体业务上来。

    “下决心”三个字值得注意。

    2015年8月2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刊文——新华社:要着力解决采编经营”两分开"等问题

    新华社社长、党组书记蔡名照主持召开新华社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2015年第1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新华社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实施意见》要紧密结合新华社实际,对需要着力解决的采编经营“两分开”等问题,要有具体措施。

    “要有具体措施”很能说明问题。

    2015年9月1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新华社:进一步推动国内分社实行采编经营”两分开”

    不到一个月,新华社的“具体措施”就来了,包括六个“进一步”。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新华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日前,新华社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国内分社从体制上实行采编经营“两分开”的实施方案(试行)》,进一步明确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两分开,采编人员不得参加经营活动,经营活动应由经营部门负责,严格抵制商业取向影响新闻报道公正性而滋生腐败。

    《实施方案》提出六项具体措施,要求:进一步明确分社采编、经营工作的职能职责,分社总编室负责当地各类新闻信息的采集、编辑,分社新闻信息中心负责在当地发展、巩固新闻信息用户。

    进一步明确分社采编、经营工作的分属领导体系,实现管理分开,分社总编室在业务上受总社总编室领导,分社新闻信息中心在业务上受总社新闻信息中心领导。

    进一步规范分社采编、经营业务的机构设置,实现业务分开,将各分社信息产品的编辑加工职能整合归并,统一成立新闻信息中心下设的“信息产品部”。

    进一步规范分社采编、经营人员的岗位管理,实现队伍分开,分社采编人员和经营人员必须专岗专职,不得跨部门兼职,不得混岗。

    进一步规范分社采编、经营预算分类管理,实行“两个预算、两本账册、分别独立核算”。

    进一步规范分社采编、经营分类考核体系和奖励办法,实现考核和奖励分开,总社总编室负责分社采编业务考核,总社新闻信息中心负责分社经营业务考核,各自排序。

    2015年11月1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新华社:第4轮巡视启动 检查采编经营“两分开”情况

    巡视检查启动至今,中央纪委监察部虽有情况通报,但没有提及新华社采编经营两分开问题。

    不过,2016年1月新华社召开工作会议,蔡名照总结2015新风貌的八句话中第五句:推进采编经营“两分开”,经营工作走向规范化

    随后蔡名照宣布新华社2016年的四项重大改革,首先提到:采编、经营“两分开”的体制性改革

    社党组经过慎重研究决定,着眼于履行中央赋予新华社的主要职能,从体制上将国内分社采编、经营工作彻底分开。

    上半年先在6个分社试点,下半年在各分社铺开,推动分社集中力量抓好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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