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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不公平,我们该何去何从?

房屋拆迁补偿不公平,我们该何去何从?

作者: f113aa4b6fbd | 来源:发表于2018-10-04 12:27 被阅读0次

    遇到房屋拆迁的时候,补偿是我们一直关心的焦点,房屋拆迁补偿不公平,我该何去何从呢?说理?说理顾名思义,讲道理,拆迁方听吗?在房屋拆迁补偿的重大问题上,我们该如何做出抉择呢?渊博律师阐述一下观点。

    说理去?向哪级主管部门去说呢?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渊博解读:在此法律法条中不难看出,征收国有房屋的实施机关是:房屋征收部门。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渊博解读:房屋征收部门的受监督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

    对于普通的老百姓而言,不了解法律知识的情况下,我们就不清楚去哪级部门讲理,讲什么理,用什么方法都不清楚,因此,渊博律师觉得既然我们没办法找到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情况下,去说理,必然浪费的是自己的光阴和心力。

    有更多的被拆迁人在想既然没地方说理,那就去信访,信访是除法律以外的另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但上访的内容需要工作人员筛选再递交有关领导和相关机关,从某种角度上讲,只属于间接性解决方式,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上访是老百姓的权利,但并不是行政机关给予答复的义务。您单方面的说辞凭什么相信你,有何证据?凭什么帮你?难道天下真的有免费的午餐?

    被拆迁人其实你在此途径寻求解决的时候,浪费的是诉讼时效期,上访不等同于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渊博解读:上访是被拆迁人自己采取的救济路径,并不是耽误起诉期限的合理理由,法院更不会因此延长期限。

    因此,所谓的说理,并非是解决此途径的好办法,假如被拆迁人感觉房屋拆迁补偿不公平,我们何去何从呢?最好的办法是法律途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信法用法,才能创造依法治国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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