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的实践中,拆迁办为了降低拆迁补偿成本,加快拆迁进度,基本实施以拆违代拆迁的方式,以被拆迁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许可证及房产证为由,有可能不给予补偿或者少补偿,更甚者遭遇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护,通过各种维权方法很是艰难。但是在刘可心律师代理的案件中,通过法律程序手段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比比皆是。刘可心律师通过以案说法,给大家讲解一下,拆迁办认定房屋违建,维权如何入手?
因拆迁引起违建
委托人罗先生是贵阳市花溪区人,在贵阳市花溪区有一处宅基地上房屋,因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房屋拆迁,罗先生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内。罗先生的房屋是祖宅有宅基地证属于合法建筑,然而在于罗先生协商补偿未果时,拆迁办却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将罗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要求罗先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法咨:cqlst1981
律师介入如何维权
罗先生等十几户委托后,律师针对拆迁办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启动法律程序,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拆迁办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1、拆迁办对于涉案房屋的调查程序属于违法,在庭审期间未能提交相关的调查手续,与事实不符,未能证明拆迁办进行实地调查。因此不具备其合法性和正当性,涉嫌以拆违代拆迁。
2、拆迁办所认定的房屋违建,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城乡规划法08年1月1日实施,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房屋需要却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规划许可证。而罗先生的房屋属于祖宅80年代建造,法不溯及既往,因此不适用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为违章建筑。所以缺乏法律依据,拆迁办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予以撤销。
法院公平公正判决,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最后采纳律师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认定拆迁办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不清楚,判决罗先生胜诉,撤销拆迁办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罗先生的房屋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像罗先生情况一样的被拆迁人又有多少?补偿未达成协议时,直接认定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又有多少?所以希望广大被拆迁人遇到此类情况时,及时咨询聘请专业律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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