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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对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

作者: 200eb14deec8 | 来源:发表于2022-10-09 20:46 被阅读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本条所称继父母是指子女母亲或者父亲再婚的配偶。继子女是指夫或者妻一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以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即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或者生父母离婚生父或者生母再婚。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能相互虐待和歧视的条款,不仅适用于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结婚而形成的单纯的姻亲关系,而且包括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继父母与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则不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又和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有所不同,它不以解除其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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