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七月的岛
小姐姐一周没有更新,原本是想去找灵感,一周过去了,灵感没有找到,可再不写我觉得就要废了。所以决定不管写怎么样我都要继续写下去, 可能写着写着就好了也说不定。
上一回,因为发现一开始掺杂进来的人物过多,以至于自己不知道该如何收场,所以借着一阵风把他们都吹走了。
那么现在,故事重新开始。
——前序
一阵昏黄的风过后,小姐姐的雕儿也飞走了,
院子里只剩下红衣小姐姐静静地伫立,还有王老五的妈妈和她肚子里的老五。
相顾无言,小姐姐静静转身,回到她的古堡。
两个月之后,王老五出生了,从此他有了正式的名字:
王小山,
这时的王小山,是个小婴儿,和妈妈相依为命。
8周岁以下的小朋友,在民法小姐姐的眼里,还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在正常情况下,他们离不开监护人的监护,无论自己做什么,都不会产生需要自己负责的法律后果,因为他们尚且年幼,没有能力预见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法律上讲究权责相当,生活中讲究知行合一,可能就是这个道理,先知后行,如果尚且“不知”,如何以“行”?
所以,民法中还有另一种情况,也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就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已满8周岁但同样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在此列),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监护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你可能会疑惑,什么事民事法律行为?
简单的理解,就是可以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的行为,比如你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便有了支付房租的义务,和安心住在房间里的权利;你打了一架,就需要去承担赔偿对方医药费的义务。
不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也不是所有的行为都不可以产生法律后果。
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水平相当的行为,是可以得到法律认可的,比如接受赠予或遗赠,或者小朋友去小卖店里买了一根冰棍。
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对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完全行为能力人“。
这就比较好理解了,”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可以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只可以部分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或者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可能你会有疑问,成年人怎么还会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呢?
通俗一点,可以理解成为有意识障碍的精神病人。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暂且介绍到这里,下面我想来讲一讲我们的小姐姐。
这是一位什么样的小姐姐呢?
我们可以把法律的世界想象成一个大大的家庭,有小哥哥、小姐姐,也有爷爷奶奶,大爷大叔,婶婶和阿姨,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兴趣爱好,脾气秉性。
论德高望重,说一不二,子孙满堂,福寿无疆,当属宪法爷爷了。因为对于一个法治的国家来说,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渊源,一切法律的根基,所有其他的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因为他们传承的,就是宪法的基因。
那论义正辞严,刚正不阿,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指的就是刑法老大哥了。刑法掌管着民众的生杀与自由,维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全,既不能让无辜的百姓受到冤枉,也不得让危险的份子逍遥法外。
所以在刑法老大哥那看似严酷而冷峻的外表下,不仅仅是无法掩盖的威严,还有一颗柔软的爱惜所有生灵的温柔慈悲的心。
还有行政法大爷,也许你觉得他有点官僚做派,但这就是他应该扮演的角色。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这个行政法大爷,就像是一个家族的族长,族外有是非善恶,族内也有是非对错,让家族绵延下去,永远不可以没有他。
然后,就说到了我们的民法小姐姐,为什么她要是一位小姐姐呢?
因为她善良,成熟、聪慧,大气,既有母性的光芒,也有孩提的自在。
民法,是最自由的法律,最包容的法律。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前一句指的就是民法领域内的私权利,后一句则是包括行政法领域的公权力。
在民法小姐姐的眼里,我们皆自由而平等,真诚而独立。她想要一个美丽和平的世界,生活可以遵从内心所愿,每一位成员都善良而诚实,真诚而守信,尊重彼此,热爱环境,这是她一生向往的目标,也是她在面对你与别人的问题时给予回馈的评判准则。
希望《民法》在你的眼中不再是一部没有温度的法典,而是一位向往美好的小姐姐对生活深深的挚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