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古人常言,规矩大过天,上至朝堂的国家大事,下至民间婚丧嫁娶,都要依照规矩行事。可见古人以为规矩等于礼法。
今人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是底线,不可突破。道德是上限,可以自律,但不能绑架他人。法和道德的界限其实挺清晰的,但以道德绑架他人的言论仍在网络上泛滥。
介于法和道德约束边界的事,是否人人能分清?边界之事是按法律法规处理,还是以道德来约束为好?这其中的细节正是体现人规则意识和法律知识的差异,也即能力的高低之处了。
王姐给我们讲了一个发生在身边的热乎故事。
对门新搬来的邻居大兴土木,事前先在物业报备,也跟上下对门的邻居打了招呼,可谓遵守规则,讲“礼”了。工程进展到刨地面时,全楼断电。楼下邻居和作为对门的王姐感到不安。楼下邻居向物业反馈了问题,物业答复可以能是刨地面碰到了电线,所以出现单元电路故障。
王姐是学建筑的,她了解到邻居将要进行暖气改地暖工程。她当即向邻居表达了两点,一刨地面覆盖层时可能伤到电线和暖气管线,刨到结构层会伤及楼板,影响楼体安全;二物业(供暖公司)不允许暖气改地暖,供暖系统(锅炉)本身也不支持改造。现有供暖系统是适配暖气的,水温高(60-70度),水流速度慢。而地暖要求温度低(40-50度),水流速度快。业主将自家暖气改为地暖后需要室内增加加压设备,才能保证地暖管里的水流速度,这样会影响整个单元的供暖。作为善意提醒,对门邻居表示感谢,但没当回事。
王姐继续了解小区历史上同类案例。案例一,曾经的一楼新用户也企图改地暖,二楼邻居反对并上报,结果综合执法大队现场制止施工,并且要求恢复原状。一楼邻居卖房搬走。王姐碰到对门邻居第二次提醒强行改造有问题,对门邻居态度转为拒绝。
供暖公司以实际行动和案例表达了态度。一业主坚持暖气改地暖,按供暖公司要求业主签属了放弃接入小区供暖系统的协议,但业主每年仍要交60%的供暖费。后续该业主自行解决壁挂炉燃气供暖的问提。该业主也是能人,因为燃气公司通常也不支持自行改造的燃气供暖锅炉,私改后肯定没有北京市统一发放的燃气供暖补贴。目前小区供暖公司每年都向业主发放《暖气整改通知函》,通知中有执行的依据:
根据《北京是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护保养。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用户违反《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除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者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8000以下罚款。
针对目前情况供暖公司派员工和物业员工一起将通知单独送达给正在改造暖气的业主,结果被业主骂回。
供暖公司和王姐继续反应此事到居委会。居委会按普通邻里矛盾调解,丝毫不提管理依据——供暖管理办法,以及施工会造成的安全风险。当然也被业主怼回。
当问题通过市民热线反映到供暖办和物业办时,相关人员直接电话联系到供暖公司和王姐。第二天综合执法队,居委会,物业和供暖公司四方亲临现场执法。公布执法条例,勒令停工。业主依然不服裁决。
在这件事的处理过程中,不同角色对规则的理解有很大不同:
对门业主自认为装修和改造是自家的事,他按“礼”走了备案流程即可。当清楚被告知政策法规时,他仍坚持原计划,拒不接受执法人员的通知。他属于知礼缺法的人,且不能及时反省自己的准备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系统。作为社会人如此行事原则可能会导致做事越多,紧跟的麻烦越多,若出国麻烦更大。
物业和供暖公司的装修审批流程不完善。物业不关注供暖改造,审批流程也没走到供暖公司,这是物业管理漏洞。供暖和物业公司都是本着能干就干,干不了就走的原则在做事,并无心于优化流程。这样的公司都属于只看眼前利益的公司,领导心态如此不怪员工。谁请来这样的物业,谁请错了神。
普通业主心态是只管门前一尺雪,不扫他人瓦上霜,几乎无人能意识到潜在风险在日积月累,更无人愿意为此多思考一分。有责任心的业主在提出公共问题时,得不到普遍支持。公共事件变成普通邻里纠纷,事件之后热心业主也会放弃。那么谁代表业主利益?谁来处理未来越来越多的麻烦?若不改变心态,及时理清流程和规则,当我们老时,也是问题爆发的时候,那时可能会出现更乱的局面。
居委会干部把违反城市供暖办法的民事纠纷当作普通邻里纠纷处理,认为问题是否解决不重要,只要问题提出人给出“满意”的评价即可。她是不懂也不学,也不认可依法行事的非职业化基层公务人员。当上级领导依法快速解决问题时,她仍当面不断表达对问题提出人的不满。这类公职人员肯定没有能力化解问题,引导居民遵纪守法,反而会制造更多的潜在矛盾。
随着城市化加剧,城市基础设施不可避免地逐步走向老化,对于无田园可归的我们,知礼依法才能在钢筋水泥里保有自己的安全空间,也成全他人的私有空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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