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七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核心问题
1、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2、共同犯罪不分你我,所有人都必须对整体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是共同犯罪,每个人只需要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考虑其他人的行为。
3、共同犯罪与间接正犯 (1)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各行为人的“客观上的不法行为”是共同的,不存在谁支配、控制谁;各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的意义能够基本了解 (2)如果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在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下,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出于被利用(支配)的状态,二者也不成立共同犯罪,而是间接正犯。 共同犯罪是心连心手拉手,两厢情愿;共同犯罪不要求天长地久,只要求曾经拥有(行为重合)。间接正犯是“你不懂我的心,借刀杀人”
4、共犯过限 (1)非重合性过限(质的过剩)。是指预谋的犯罪与过限行为构成的犯罪之间不具有重合性。----由过限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过限行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2)重合性过限。(结果加重犯、量的过剩)。是指预谋的犯罪(伤害)与过限行为(伤害致死或杀人)构成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性
5、教唆未遂。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教唆未遂(《刑法》29条第2款)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着手事实犯罪,对于教唆犯的处罚有两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教唆行为成立犯罪,属于教唆未遂。理论依据是共犯独立性---结果无价值 (2)第二种观点,行为无罪(主流观点)。理论依据是共犯从属性-行为无价值
6、片面共犯有限度的被承认。
7、未遂的帮助犯与帮助犯未遂。未遂的帮助犯,是指帮助者一开始就以被绑着着的实行行为未遂而告终来实施帮助的。帮助犯未遂指的是,帮助行为本身是有可能是被帮助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的,但是因为一直意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遂。
8、共犯人的作为义务 (1)在甲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等(使被害人陷入需要保护的)状态下,乙继而对被害人实施相同或者不相同犯罪行为,甲不足之处乙的犯罪行为的,应对乙行为造成发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 (2)如果共同犯罪行为并没有使被害人或法益陷入更为危险的装填,则共犯人对于他人的进一步侵害行为,没有制止的义务。
9、共犯(结果)的脱离-对“一人既遂、权益既遂”的部分修正 (1)在教唆犯的情形下,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引起者,教唆者欲脱离共犯而成立犯罪中止,除了要中止自己的行为,还应组织同案犯成立犯罪既遂。 (2)“共同共谋”型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部分行为人退出共犯,并告知其他共犯人,可以不对后续既遂结果承担责任。 (3)在帮助犯的情况下,帮助者是“火上浇油”,只要将“油”撤出,即便他人将犯罪行为实施至既遂,帮助者也不需要对犯罪既遂结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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