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
1.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只要两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共同的故意,那么在重合犯罪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在此前提下,又可分别定罪。
常见的重合
法条竞合
规范的法益竞合
转化犯 刑269条
与正犯相对应的概念是教唆犯和帮助犯。应当以构成要件为标准来区分共犯与正犯,正犯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人,亲自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是直接正犯,把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但在法律上可以评价为与亲手实施具有相同性质的是间接正犯。而共犯则是指没有亲手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是通过教唆或者帮助正犯的方式来参与正犯的行为。根据这种标准,正犯是一种实行犯,而共犯则是通过正犯的实行行为来参与犯罪的非实行犯,对于共犯的处罚依据显然是一种修正的构成要件。
以下不构成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指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虽然外表上有共同行为,但行为人并无共同犯意的交流。
2.故意犯与过失犯。指过失犯罪人与故意犯罪人的行为相互连接或联系,因为其相互之间并无共同故意,也无意思联络,不成立共同犯罪,由过失犯罪人与故意犯罪人分别对其行为负责,如看守所值班武警擅离职守,重大案犯趁机逃脱。
3.同时犯。指两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犯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即使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但却无共同故意,构成同时犯,应在各自实行的犯罪行为的范围内负刑事责任。
4.故意内容没有重合的共同行为。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及其行为的整体性质没有重合,因其缺乏相同的故意,不成立共犯,由行为人各自对其行为负责。
5.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的共犯者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单独地实施其他犯罪,由于其他共犯者对此缺乏共同故意,而由行为人单独承担超出共同故意范围部分的责任。
6.单位犯罪。是指单位作为一个整体而实施的犯罪,其单位内部直接参与实施犯罪的人之间性质上不属于共同犯罪(所以实施犯罪人之间不区分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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