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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 与法同在 | 来源:发表于2024-02-06 21:07 被阅读0次

    现今社会生活中,自然人作为股东注册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增多, 对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因持股股东原因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自然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问题在上周《一人公司和其持股股东能否互为共同被执行人》一文中,已于说明。

      一、问题之提出

      现在的问题是自然人一方作为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的连带债务,是否属于自然人股东和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此问题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以保全。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

      二、法律之规定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条规定中有一项法律规则,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姻期内,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对此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以下简称“三个共同”),该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夫妻中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

      因此,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所负的债务,符合“三个共同”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在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股东的配偶在担任监事或系公司管理人员,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下,即,(1)配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2)配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活动。如,配偶参与合同协商签订、货物签收和退还维修、货款对账结算,员工工资发放,个人或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等。此种情形下,就应当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三、司法之实践

    实践中,最高法在审理的民再168号“张某与A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就认可上述观点。该判决认为:A公司系罗某一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张某作为罗某配偶担任公司监事,且在2017年至2018年,A公司转入张某个人账户800余万元,张某转出至A公司账户470万元。可见,张某实际参与了A公司的经营管理,其财产与A公司亦发生明显的混同。“

      四、问题之答案

      综上,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判例,公司存续期间,公司股东的配偶担任监事或系公司管理人员,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对此股东所负的债务,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在实践中,还要注意:一、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是否要求”(1)配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2)配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活动“这两种情形同时具备。二、在执行程序中,对股东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还要按法律规定执行。

      五、问题之启示

    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按有限责任的性质,应由公司独自承担;后依《公司法》规定,在一定情形下,由股东与公司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现又据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一定情形下,该债务又可成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来偿还。法律对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追索链条在延伸。社会在发展,法律也在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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