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这个行为太恶劣,影响太坏,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完成交接后及时离开公司”。说这话的是某公司的负责人。
“你休想就这样解除我的劳动合同,除非对我进行足额赔偿”。说这话的是劳动者。
公司因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产生纠纷,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为此各自发出了各自的怒吼!
公司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据说是源于劳动者的一句在公司看来具有威胁性质的话。这句话是这样的:要坐牢,大家一起去。
就是这句话,导致公司不惜一切代价都要去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管这个决定是合法还是非法的。当然在公司眼中,它的决定历来都是合法的。而不会是非法的。
公司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后,随即贴出告示并限制该劳动者进入公司。无奈的劳动者此时想起了法律,想起了律师。
咨询了律师,律师听取陈述并查看了相关证据后,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过于随意和非法。如果不能纠正这个决定,势必需要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随后律师接受委托并依法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人民币达10万之多。
公司应诉,并辩称自己是合法解除,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庭审中,仲裁员询问了那句话的意思、背景。劳动者及其代理律师如实陈述并作出了合理解释。
原来劳动者说这句话是因为公司对劳动者因为劳动者工作区域卫生未打扫干净处罚100元引起。劳动者认为自己工资收入之低,工作了那么多年,就这点事儿还被处罚,心中有点想不通,发了牢骚。意思再处罚,没有吃的钱了,怎么办只能去坐牢,因为坐牢可以免费吃喝。
但是,公司认为这句话威胁领导,恐吓公司,为不安定因素。所以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合同之决定。
解释清楚后,仲裁员再问公司是否愿意调解。公司代理人还是拒绝,并一再强调自己是合法解除。不存在赔偿之说。此案似乎陷入了僵局。庭审结束,各自等待自己期望的结果。
结束后没几天,仲裁员电话打来,说公司表示愿意调解。问劳动者是否同意。劳动者来了脾气,一口回绝。后电话打到代理律师这里。律师经与劳动者(当事人)沟通,最后表达了愿意和解的态度。
经过几番交流与沟通,最终将赔偿金额锁定为8万元人民币。同时公司愿意重新出具一份解除合同证明并协助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
案件至此结束,劳动者与公司似乎都认为自己是胜利者。其实,这样理解似乎也对。因为这就是和解的益处。
但是,回过头来,我们清楚,该案谁对谁错,其实很明显。只是,我想说的不是对错。而是合法与否。尤其涉及到解除合同的决定时,不是一方可以随心所欲的,而是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否则,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除非你是土豪,认为自己不差钱。
只是,有时候即使不差钱,有些问题未必就是钱能解决的。比如劳动者坚持继续履行合同,该怎么办?
决定莫轻率,解除需合法。否则,请神容易送神难哦!一个决定,赔八万,离你不会太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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