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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5个法律特征(2) ---分享给备考中级经济师的小伙伴3

物权的5个法律特征(2) ---分享给备考中级经济师的小伙伴3

作者: Coco万在简述 | 来源:发表于2022-01-15 10:30 被阅读0次

    2022年1月15日 周六 深圳 晴  830/1000 

    【主题】《经济基础知识》—法律篇

    【字数】1488

    关于物权的法律特征,昨天分享了前3个,分别为:物权的绝对权;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是法定的。今天继续分享另外两个: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以下接续昨天的序号)

    图片来自于网络 侵删

     

    4、客体一般是物。

    把物权这两个字拆开来看大家也能理解,是关于“物”的权利。与“物”有关,而不是与行为相关。物权的标的范围十分广泛,而被称之为你具有该物权的物一定是特定的物。比如,你的单车、你的房子,单车和房子是你和这两种特定的物产生的关联。如果,这些物没有如昨天简文分享的第3个物权是法定的法律特征,没有公示,没有特定所指,就无从判断这个物权该属于谁。

    我们再来看看债权,债权的标的可能因各种交换方式所产生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一般不直接指向物而是直接指向行为,是间接指向物。如何理解,比如:你要把你的单车卖给我,你卖单车给我这是一个交易行为。所以债权直接表现的是行为,而单车这个物是通过你我卖买单车这个行为而间接指向的物。在我付你钱之后,你没有把单车给我,我还没有拥有对这部单车的支配权。只有我付了钱,你也把单车给我了,我才具备对该单车的支配权(如果对支配权不清楚,请回到昨天简文所提及的物权法律特征的第二条:物权属于支配权。)

    另外:物权是独立物和有体物。所谓独立物,即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我们身上的各种QG属于我们自己但都不能成为物权交易的对象;捐赠QG需要经过合法程序和手段,需要经与RT剥离之后。

    5、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简单方便记忆为2力。

    A、追及效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是指你具备某特定物的物权,不管它流向哪,你都可以追到哪,依法请求非法占有人把你自己的该物要回来。比如,你家有个祖传的QHC,某天被人偷走了,再后小偷在另外一座城市被抓获了,你可以到这座城市要回你自己的QHC。

    而债权原则上不具备追及力。如何理解?你找张三买了部单车,但是你付钱后单车还没有到你手上;张三又把单车卖给了李四。你不能找李四要回单车,你只能找张三要回你付出去的钱或者要他再给你一部单车。

    B、优先效力。如果物权和债权在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比债权优先的效力;或者同一个物,有多个物权,先设立的物权优先行使。

    实际上优先效力上述这句话,包含了两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某个特定的物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先履行物权。

    在一件物体进行两次买卖或者多次买卖,谁先进行公示谁先拥有物权。比如,你付钱买了张三的单车,李四也付钱买了张三的单车;但你当时没有及时把这部单车推回家,也就是没有公示;而李四先推回家了也即先进行了公示。那,这部单车的物权归李四所有。

    另外“买卖不破租赁”,即“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详见《民法典》第405条)。举例,你租了张三的房子2年,住了1年后张三把你租住的房子卖给了李四,李四不能把你从这所房子里赶走,你依然可以把剩下的1年住满。

    第二层意思:同一标的物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先行使成立在先的。比如:小花欠张三80万,把自己价值100万的房子抵押给了张三;小花欠李四40万,又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了李四。如果抵押给张三先确立先登记,则小花先要清偿欠张三的80万。但债权就不具有对内优先的效力,即如果小花决定把自己的房子买给张三,后有准备买个李四,张三和李四具有平等的效力,即100万均分给张三和李四2人。

    好啦,物权的5个法律特征分享完啦。小结一下: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

    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请求权。

    备考中级经济师的小伙伴们,你,记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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