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乡土中国》全书,最令我感兴趣的便是作者在写传统乡土社会时讲到的人们“私”的毛病。这种毛病不只是以前有,现在社会上也存在,不只是中国的乡土社会有,外国的西洋社会同样也有。那么,古“私”和今“私”,中“私”和西“私”,其同异在哪?界定公私的标准是什么?到底是公好还是私好呢?这便是我想在本文探讨的问题了。
古语有云:“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因此才会有“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家瓦上霜”这样的诗句出现。古代人的私,大部分表现为对公共利益的冷漠。比如人们会将自家垃圾倒在门外,将污水排到公共的小河里。他们这样做,并不是有意为之,而是在他们的潜意识里,将垃圾随便倒在门外与将垃圾倒在指定地点似乎没有什么区别,而直接倒在门外更为方便,省去了一些麻烦,于是他们便这样做了。他们所读的书,并没有教他们要遵从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这类的事情。你说古人头脑简单也好,心思单纯也好,反正他们只考虑到这样做是否有威胁自己的利益,只要没有,那在他们的潜意识里,这便是可以的。他们看起来安分守己,其实只是因为违法要受责,危害了自身利益,因而不去冒险罢了。因此,我们现在读到古人们的自私行径,虽然感到有些气愤以及不理解,但是真要追究起来,却也无从责起。公与私是相对的,他们因为没有“公”的概念,便成为了我们口中的“私”。这与现在社会上的“私”是有所不同的。坦白讲,现在我们所说的“私”的毛病,与从前相比已经发生了质变。从前我们没有“公”的概念,可在思想品德教育的普适下,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理应知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的重要性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更是成为大大小小公益活动的喊话。这种情况下的“私”,我称之为“知不可为而为之”,其性质是更为恶劣的。所伤害的,不只是大家的利益,更是对社会规则的一种挑战。古人的“私”发展到现在,似乎到了一种更恶劣的地步,因此,相关的打击手段也是更为严厉。对于古人的“私”我们难以评判对错,但是对于现今的“私”,我们必定要坚决抵制。
从古到今,自私之心,人之皆有。中国的乡土社会总是落下诟病,其实西洋社会社会中,也同样有私的问题。运用作者在文中的话来讲,“这里所谓私的问题,却是群己、人我的界限怎样划法的问题”。这便是中“私”、西“私”的不同之处了。在中国,你能找到许多形式、规模的团体,圈子里面就是私,圈子外面就是公。团体之间比较时,是不考虑人数、规模的。你所谓的私,可能是一间公司,一个社区,也有可能是一家人,一个人。公私的相对概念在中国体现的淋漓尽致。可在西洋社会中,是不存在这种实力悬殊的对抗的。假如以一个家庭作为“私”的单位,那么其他人的私,也必须是一个个家庭。个人对个人,家庭对家庭,公司对公司,他们私与私之间倒是整齐而统一,这与中国社会中代表“私”的各种团体大混战是不同的。也正是因为我们这富于伸缩的社会圈子随时有可能发生变化,国人也对世态炎凉特别的有感触。作者提到,中国传统社会里一个人为了自己可以牺牲家,为了家可以牺牲党,为了党可以牺牲国。听起来十分的痛心对吗?可事实上这与西洋国家为了自己国家争利益,而不惜牺牲世界和平和别国合法利益时有何不同呢?因此我们不难得出,两种“私”的表现形式不同仅仅是因为中西的社会格局不同罢了。
古人的私来源于他们公共意识的欠缺,而今人的私来源他们品德教育的缺失和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公私的界定依附于社会团体的圈子范围,因而有了中西方“私”的不同表现形式。公与私是具有相对性的,有时,为了私我们可能要做出伤害公的事,为了公我们也可能不得不牺牲私,实在是难有好坏之分。但是,在遵守法律和社会规则的条件下,我们毫无疑问地可以经过评估做出当下最正确的决定,无论为公还是为私,都是可取的。
(作者:肖文忻)
《乡土中国》里的公与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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