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组成
2.工程结算资料应包括的内容
3.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流程图
4.存档问题(参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1T-695-2017》)
一 、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组成
1、 工程中标造价或合同价(原投标清单对应的内容)
2 、补充协议造价 补充合同对应的内容 (不一定有)
3 、清单工程量增减调整造价(含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联系单、会议纪要、施组和方案、隐蔽验收记录等文件涉及工程量变化) (变更对应的量)
4 、工程签证造价 (变更对应的价)
5、 材料差价和甲供材(材料价差、甲供材采保费) (调材差)
6、 政策性调整造价(人工费、税金等)( 政策性)( 不一定有)
7 、其他造价(工程奖励、总包服务费或配合费、延期付款利息、工程专项检测试验费、电子档案费等) (不一定有)
二 、工程结算资料应包括的内容
1 、施工合同及附件、与结算相关证明(如优良奖、提前工期奖、文明施工奖励标准、管理配合服务费等) (合同)
2 、补充协议(若有) (补充合同)
3 、中标(中选)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4 、图纸会审纪要(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 (会审纪要)
5 、开、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 (开、竣工报告)
6 、竣工验收记录(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 (竣工验收记录)
7 、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及电子盘、招标答疑纪要、招标补遗 (招标文件)
8 、投标文件商务标及电子盘 (招标文件组成)
9、 投标文件技术标 (招标文件组成)
10 、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及电子盘(盖承包人公章和造价编制人员资格章,并由建设单位签字同意送审)( 结算书)
1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基验槽记录(可作为地基换填深度、确定地下水位、基础加深深度、土方工程量的依据) (土建上的)
12 、施工图及电子盘(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 (施工图)
13 、承包方、发包方、监理方按规定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纸(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将变更更改于图面(变更较多时,重新绘制竣工图),更改处标注变更依据,盖竣工图章及施工、监理公章,签字齐全 (竣工图)
14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盖章齐全且清楚) 施工组织设计
15 、原始地貌标高抄测记录 (土建上的)
16 、材料、设备认质核价单(需有连续编号,签字盖章齐全且清楚。或购货凭证、定购合同等有效市场价证明。注意:预算价=材料采购价+运杂费+包装费+供货手续费+采购保管费) (材料核价单)
17 、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需有连续编号,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附件完备) (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单)
18、 现场签证单(需有连续编号,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附件完备)( 签证单)
19 、甲供材料(设备)收货验收签收单(包括规格、供应数量、退还数量、单价、使用部位等) (甲供材签收单)
20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土方隐蔽记录(应有平面图、剖面图,并标明现场标高和槽底标高;土质、余土外运方式和运距;缺土购置事宜)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有设计变更)
21 、无设计变更而变更的钢筋隐蔽记录、楼地面、吊顶、屋面做法的隐蔽记录;室外管道、线路隐蔽情况等等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2、 与工程结算有关的“发包方通知、指令、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工程洽商记录等” 来往记录
23 、建设单位付款情况表(附进度支付审核报表封面) (进度款付款表)
24 、各标段、各专业施工单位涉及交叉的施工范围确认文件( 施工范围界定书)
25 、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资料
26 、企业五险一金缴费发票 (发票)
三、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流程图
1 、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备齐送审资料
2、 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初审 工程管理部门 初审
3 、退回施工单位修改重做或工程管理部门修改纠正
4 、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全部资料送交财务科,同时以书面形式提交初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财务科 初审
5、 财务科(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检查送交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6 、由工程管理部门补充完善
7 、由审计人员登记接收 审计接收
8 、工程管理部门凭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单办理财务结算 审计报告单
9 、社会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审计、工程管理部门配合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方意见,在各方同意后再出具审计报告和开审计报告单
10 、工程管理部门签字领取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单和送审资料 签收审计报告
11 、审计报告留底、登记、存档和归档 留底存档
四、存档问题(参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1T-695-2017》)
1 、专业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移交数量不少于1套,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2 、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各自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移交数量不少于1套,并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
3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将城建档案馆预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4、 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工程及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列入城建档案馆保存的工程档案制作成缩微胶片,移交城建档案馆。
5 、工程各参建方应将各自的工程档案归档保存,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归档内容见附录A。
6 、工程档案的保存期限应符合以下要求:
6.1 、城建档案馆的工程档案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6.2 、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保存期限,可根据相关规定及管理需要自行合理确定。
6.3 、建设单位的工程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工程实体实际使用年限。
注:本文参照了筑龙网下载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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