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6 赵楠原创
[2016年11月5日晚8点中华股权律师联盟说明会在36个联盟分会成功举办]说明会由李曙光律师主讲:
这里边有个案例很有启发,我作为中华股权律师联盟河南分会的群主,给大家分享一下这个案例给企业家朋友带来的警示:
案例:
甲乙丙成立一家餐饮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甲(纯投资人)48万元,乙方(店长)32万,丙(当地知名厨师)20万,股份比例按出资额确定,前期筹备甲自己花费10万元,干了两年,每年利润100万,每年1月分红。
什么是股权设计律师解决的问题?下面就是:
1、正式运营日前,乙不干了,公司无法继续开设,甲垫付的10万元开办费用怎么办?
2、厨师每年分利润20万元很,工资才5000多元,感觉干活太累,不干厨师了,只想当股东,分利润,怎么办?
3、甲想积累资金,再开店,乙、丙想每月分红,怎么办?
这个案例可以考验股权律师在设计时的经验,我给大家分析一下,个人观点,共大家参考!
第一、对于正式运营前有人不干,按惯例,大家一定认为会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担风险,但是我认为不应该这样。在订立股东协议时应该约定,创立公司失败时的情形,如果创立失败的原因是由于某股东造成的,那么所有损失应当由其一人承担,这样的话,出资金的股东就没有后顾之忧啦,他也敢大胆的出资,也不会担心有风险。
第二、对于厨师中途退出工作之事,在协议中也可以约定,之所以与厨师共同成立公司,看重的就是他的手艺和在当地的知名度,如果一个饭店,厨师不干了,就等于无法提供客人喜欢的美食,那么就会影响收入,合作开店的目的就会受到影响,甚至无法实现,可能出现饭店关门的情况,所以在股权设计的时候就应当考虑到这种情况,这也与我在股权律师联盟河南分会的微信群分享的,股东的“进”、“管”、“退”中所传递的信息是一样的,就是如果股东擅自退出原来的工作岗位,那么他所持有的股份应当无偿收回公司股权池,或者原价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处罚措施,总之这些都可以由专业的律师来设 计。
第三、如果甲想用积累的资金开店,就是对利润的分配方案进行调整,那么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的条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三条规定:其他有关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甲如果想改变利润分配方案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同意,根据以上案例可知,其本人无法决定,他必须联合乙或者丙才可进行,换个角度考虑,如果甲、乙任何一方想修改公司章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必须找丙,如果甲、乙出现矛盾,那么小股东丙就可能会操纵一切,这个时候是小股东丙说了算。所以说,股权设计很重要,很细节的东西,就可能会让大股东最后丧失控制权。
从这个案例中大家都可以看到律师在股权业务中大有可为,企业需要这样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而不仅仅是出现了风险才找律师。如果你帮企业家规避了风险,你自身的价值才能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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