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1:基本原则
处分原则三主体:
特别授权代理人,
还有法代、当事人;
辩论原则有两类:
实体程序是一类,
法律事实相应对。
重点2:公开审判制度
国密、私密绝不开,
离婚、商密申不开。
两审终审有例外:
一审终审最高院,
调解结案一审时,
四个程序一审终,
特别、督促、催、破产,
确认婚姻一审终,
小额诉讼一审终。
重点3:管辖恒定原则
起诉之时定管辖,
不因变化丧失权。
不动产、在原籍,
港口作业港口地,
遗产继承有两地,
专属死亡住所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
重点4:管辖例外
身份关系境外人,
不明失踪身关己,
强制监禁找对方,
被告户籍被注销,
三费被告不一方,
离婚一方离一年,
七种情形原告地。
重点5:移送管辖
都有管辖不移送,
无权管辖移一次,
异议一般被告提,
提交答辩期间提,
异议一般可上诉,
再审时候不能提。
重点6:反驳与反诉
承认本诉为前提,
举证届满之前提,
反诉本诉有联系,
受诉法院有管辖,
需用同一程序审。
重点7:共同诉讼
共同必要之诉讼:
一方当事人数多,
十人以下标的同。
普通共同之诉讼:
二人以上多标的,
合并审理经同意,
必要普通派代表,
二至五人做参考。
重点8:有独三和无独三
有独三、要告谁?
本诉原告和被告。
无独是指无权利,
管辖异议和放弃,
撤诉和解变诉求。
无独不是没权利,
提供证据申回避,
辩论、委托代理人。
重点9:第三人撤销之诉
非因本人未参诉,
但能证明案有错,
推定知道六月内,
原审法院来起诉。
重点10: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待证事实直接证,
不能直证间接证,
重点11: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谁主张、谁主证,
积极事实要证明,
消极事实不证明,
证明标准有两个:
一是高度可能性,
二是合理怀疑可排除,
前者证明事实清,
后者运用反正明。
重点12:调解完毕后的结案方式
一般制作调解书,
例外情形有三种:
离婚和好不制作,
维持收养没必要,
及时履行案已结。
重点13:诉前、中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应担保,
诉中保全可担保。
重点14:普通程序中有仲裁协议的情形
有效协议不能诉,
无效协议可起诉,
起诉隐瞒有协议,
对方答辩有权管。
开庭之前提异议,
原告诉求可驳回。
重点15:普通程序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重复起诉怎分辨?
三同一否为标准:
人同、标同、请求同,
前诉结论被否定。
重点16:缺席判决、延期审理
四种情形可缺判:
被告不来中途退,
法代不来途中退,
反诉原告中途退,
原告撤诉未批准。
延期审理牢记三:
当到不到有理由,
提出回避是临时,
新的证人要出庭,
新的证据要勘鉴。
重点17: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事实清、关系明,
争议不大在基层。
例外情形有六条:
下落不明头一条;
重审再审第二条,
特、督、催、破有规定;
国共利益第五条;
三撤之诉是六条。
重点18: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标准看均资,
实行一审终审制。
如有错误可再审,
再审合议不上诉,
除非程序适用错。
积极范围:
金钱给付七情形:
合同、三费责任清,
生活、劳资、卡、物(物业)信(通信)。
消极范围:
人身、财产确权案,
涉外、知产、重评估。
重点19:上诉
判决原则可上诉,
裁定上诉有三种,
不理、驳回、管异议。
上诉撤回:
上诉二审判决前,
上诉之人可撤回,
法院审查再裁定。
撤回时间及效力:
上诉期内撤上诉,
再次上诉不得回,
一审判决未生效,
他人上诉是关键。
上诉期满再撤诉,
裁定一审就生效。
重点20:二审调解
漏人漏事和离婚,
调解不成发回审。
新诉反诉可调解,
调解不成另起诉。
重点21:二审的裁判
四种裁判有规律,
认定事实和程序,
事实清楚法律对,
维持原判驳上诉;
事实错误法律错,
改判撤销或变更;
事实不清可查清,
查清以后再改判;
程序错误不公正,
撤销原判发回审。
重点22:再审的启动
本院再审是院长,
应当提交审委会,
上级发现下级错,
提审指定都可以。
最高检、权力大,
各级法院都服他,
上级检、对下级,
下级法院也服他。
当事人、要再审,
利害人、范围大,
原告被告第三人,
上诉被上都再审。
重点23: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异议审查十五日,
裁驳回、不成立,
案外之人另起诉:
案件错误启再审,
执行错误告申执人。
裁中止、停执行,
申执之人另起诉:
案外之人做被告。
重点24:执行和解
和解协议出问题,
恢复执行原判决,
法院不可依职权,
履行部分要扣除。
重点25:仲裁庭的组成
三个名额各选一,
首席关键都同意,
出现分歧听谁的?
首席意见来决定。
重点26: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定
当事人、都有权,
收到裁决六月内,
仲裁地、找中院,
通知仲裁重新裁。
当事人、被执行,
提出时间有点长,
最晚可在完成前。
住所地、财产地,
中级法院任选一,
不需通知重新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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