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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澳门法学的未来与方向

略谈澳门法学的未来与方向

作者: 6301ae6e2512 | 来源:发表于2018-07-15 00:14 被阅读1次

    (发表于澳门首届人文社会科学大会)

    回归近七载,社会要求加快法务改革之声不绝于耳。其核心内容,个人以为主要包括了以下两个基本层面的要求;1)优化法律文本在本地的中文化水平及其普遍性;2)进一步深化法律本地化的工作,改善法律滞后的现象,以配合特区整体发展的需求。

    健全的法制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与社会是否能获得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而良好的法治传统与开扩的思维则是法律生长的重要根源,因此,推动法学研究的发展与进步,对于特区而言,其社会作用与责任无疑是重要且迫切的。

    从历史根源上看,构成澳门法学滞后于社会的因素是复杂的。

    造成这种现象的最大责任无疑来源于作为一个城市的管治者,澳葡国政府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对法律教育的忽视并把大量的移植法束之高阁,在普法工作上形成了巨大的空白,以致社会与法律、规范与现实之间出现了严重的隔阂。旧的问题积累、沉淀,成为今日特区必须予以面对的现实问题。

    在回归以后,法律中文化程度的进步是细微的,法律文本中文化的步伐陷入了外国人不识,中国人看着难受的尴尬局面,法律语言仍被葡语所垄断,司法系统的中文化程度亦同样出现难以让人满意的瓶颈阶段;我们的大学至今仍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中文教材等等,造成这些现象形成的因素,无疑是经久累积而来的。

    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在法学教育及其自身发展的道路上,我们目前所必须面对的一些基本问题。

    一.正本清源,从理论建构上完善本地法学的基础

    目前,社会上对本地法律史的发展与真实情况仍存在普遍性的错误解读,往往错把澳门现有的法律等同于葡萄牙法律。相反,从其历史沿革上看,我们会轻易地发现这种讲法本身便是个经简化的结果,或说是以强调特色而掩盖整体内容的结果。这种误解产生的一个破坏性结果,是它在时间维度上把澳门法律(结构上)复杂的发展过程简化为一条线性的因果链条,从而使我们尝试介入某些讨论时会陷入历史主义的陷井,过分地强调理论、渊源的一致性,而忽视法律在现实社会的执行情况及社会对其提出的新要求。

    要系统地了解澳门法律的整体,不把它置入其本身特殊的历史背景与社会流变中去考察,便无法实质地理解其原貌与构成,不易了解它对社会的影响,亦更难理解为何现今会出现形实不符的法律滞后的现象。

    从法律文化的承接与转变上看,我们必须更多地关注到规范与现实所存在的重大差异性,而这种差异性恰是与本地法学没有得到有效发展所造成的。

    从法律文化上,始于1849年的殖民管治时期,大量的法律移植并不必然产生这样一种效果(尤其是在民商事法律方面),即殖民管治者以外国法管治澳门社会的愿望便自动地随法律移植而实现;同样,从社会必须要有有效规范的角度看,人们同样会致力于寻找与维持那些在群体间能有效地解决纠纷的渠道。外国法的移植虽从形式与政治角度上看是顺理成章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会轻易放弃某种本已在社会中行之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法,如在大量民事纠纷中社团的协调功能在社会行为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以及在三百年华洋分治时期,明清法律对社会行为与文化所塑造的影响。

    因此,从社会规范的实质内容来看,在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潜藏的便是那些被我们遗忘的及在形式上被权力话语割断的不成文规则、习惯行为,对现今社会的协商文化的形塑作用与构成的基础。

    对于殖民管理者而言,1849年既代表着一个开端,同样对于如何将葡萄牙法律适用于澳门该项工作而言同样仅是个起点。依据其他曾沦为殖民地的国家与地区的历史经验看,外来统治者要使大量的外国移植法适用在一个异质的土地上,那么至少它便需要一个完整的法律政策、语言政策乃至教育政策的辅助,才有可能实现此目标,但这一部份的工作,过去基本是空白的。

    然而,正是由于政策的严重缺失,以及管理者在长期的管治时期对法律的自我完善缺乏应有的重视,没有适时地对法律的自我完善进行有效的理论整合与内容更新,因此也造成了澳门法律的结构出现了基础继承自葡萄牙法律,但又不能完全等同于葡萄牙法律的特殊、多元化现象,形成了长期以来法律不为人所知,现今又严重滞后于社会的尴尬局面,而法学研究亦同样出现了无法配合社会需求的现象。

    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我们的法学发展的一个基本工作,便是必须对澳门的法律史进行系统的整理,并致力于从法律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的变化中,还原法律与社会的变化关系,整埋社会不成文规范、习惯及风俗中的特征以及对社会规范行为塑造作用,为长远的法学研究奠基良好的基础,其核心的社会目标,便在于破除目前既有的受话语权所垄断,意识形态约束的错误法律史观念与论述。

    二.推动中文法学的发展

    社会要正常有序地运作,人们必须对规范具有最基础的认知。强调澳门法律渊源的多元性,强调对本地法律史整理的重要性,其目的便在于使人们从历史的角度清理澳门法律的原貌。

    法律中文化的需求是基础性的,同时它又具有鲜明的工具性质。它来源于我们社会最广泛与最基本的需求,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项政治意义上的工作。

    在以前我们交白卷的地方,需要新的填补。但这也要求法律专业人员对自身专业要有更清晰的认知,至少应该具有一种宏观的历史感,也必须我们的法学研究付出更多的努力,而不应囤于原有法律理论上的自足。

    葡人殖民管治时期,在法律中文化上交白卷,形成的最大负面后果是法律不为人所知,亦无法得到社会的受认性。中文化的深化,不可能在中文法学缺位的情况下展开,否则它便将永远地面对来自语言障碍所带来的所谓权威性质疑,从属葡语之下,无法使中文在法律领域竖立起其应有的社会地位与认受性。

    推动中文法学研究的目的便在于配合法律中文化在未来的发展,是法律是否能重新赢取社会认同的重要理论建设。

    因为,人们不单会想知道法律是甚么,也会有想知道法律为甚么是这样及研究其规律与变化的需求。

    虽然,推动中文法学一说看起来似暗示它将以语言为界,以排斥现时主流论述中强调双语人才的培养,及以葡语为尊的权威论述有形式上的冲突。

    但在笔者看来,其核心价值却恰恰是相反的。

    法律离不开社会的土壤,我们亦不可能重新回到葡萄牙管治时期的那种殖民思路中,从不同的政策中去寻找法律发展的道路。

    中文法学的发展不单影响到我们的法律是否能重新‘回归人间’摆脱其长期造就的贵族色彩,其实也与以葡萄牙法律为基础的现有法律体系是否能通过自我完善,在特区的长远发展中起到积极作用的基础。在笔者看来,它实质与以葡语为界的法学研究并不存在必然的任何冲突关系,而是条更符合现实条件与需求,有效传承与发展原有理论、建构特区法学的重要途径,而不应把它简单地理解以某一语言排斥另一种语言的狭獈观点。

    三.基本法框架下的学术发展前景

    回归后,澳门法律以基本法为经纬,回归前夕的法律清理工作是个新始点,但那也只是个开始而已。

    基本法的制定与颁布,为澳门原有的法律结构带来了决定性改变。澳门未来法律的发展与整合必然要在基本法的框架下进行,否则便必然要面对合法性的质疑,原有的理论基础固然是本地法学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但同时它也必须受到基本法的约束,以及接受社会发展的考验。

    前者是门新的挑战,后者看似是旧问题,但同时也是迫切的现实问题。

    与一般宪制性法律相似的是,对基本法的研究与课题的发掘,往往并非从理论中产生,而来源于它的实践过程。它的抽象性与概括性特征,在一定程度约束了它研究的空间,学习的形式,通常伴随着事件的发生而出现。

    因此,这也更需要通过强化专业人员对基本法的认受性,鼓励与推动他们切实地研究基本法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中所存在的空白以及如何将它与原有法律作出有效衔接,也就是如何落实与完善基本法在法律理论上的体系建构。

    这一点在过去的港澳法学研究中一直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一个主要原因便在于它仍受到原有意识形态的区隔,如在香港出现的立法解释争议,便是个很好的例子(其中的内容对澳门同样具有很现实的研究价值)。人们基本仍停留在原有制度孰优孰劣的情感认知层面去讨论问题,而不是采取更务实的态度去面对在基本法适用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原有理论与新的制度纲领之间的衔接现象。

    基本法的形成从理论上必然会带来一些对原有法律理论的冲突,因为,基本法是地区的根本法,原有理论若不能跟基本法的内容相配合,那么必须进行调整的只能是原有理论而不该是基本法本身,同样,基本法基本仍是个未完成的作品,只能从实践中通过本地区的人材培养与鼓励学术发展来完成。

    借鉴别国的历史,我们可以预设在往后基本法的适用过程中,它可能出现的适用矛盾与冲突只能是越来越多而不会越来越少,法院受理以基本法为依据及涉及是否违反基本法的问题也将呈上升的趋势。除非我们把基本法当摆设,否则几乎可以肯定这样的预设是可以成立的。

    但我们却很难全面地去预设适用冲突可能发生在哪些内容之上,这一点尤其是在法学研究缺位的情况下。

    香港出现的三次释法争议很能说明这种冲突在社会中可以产生的社会后果的尖锐性(当然这里主要是涉及了到政治力量的作用,基本法的适用冲突只是一个导火索),同样,在澳门发生的关于行政法规的适用问题之争,显然则因政治气候的不同,以及学术人员的缺位而几乎在平面媒体上呈现一片寂然的现象。这才是让笔者真正感到担心的。

    每一场有关法律理论的争议,都可能成为很重要的讯息来源与深入探讨问题的起点。只要可以知识的进步便因此有了拓展的基础。

    争议引伸而出的价值也许比争议本身更应获得社会的重视。

    学术的缺位,长期让笔者感到忧心的是,它与地区长年推广基本法的愿望并不成比例,从业人员对基本法认识浅是个问题,从心态上把它当一种政治纲领看待也是有问题的。

    因此,我们必须针对基本法的学术研究在较高层面的理论建设上投入更多的精力与进行系统的研究工作。

    四.小结

    以基本法为框架,现有法律理论为基础,特区未来的学术研究空间无疑是广阔且充满荆棘的。

    一方面,随着社会开放、经济迅速发展所带来的急剧变化,完善特区法制建设已成了特区不可回避的首要责任,是依法治理特区,实现澳人澳治的必备条件。因此,推动本地中文法学研究的发展便具有了不可忽视的历史性与现实意义。

    但同时,它又受到了一些先天条件不足的因素所制约,及受到了意识形态的影响。首当其冲的便是要如何处理好中葡双语人才不足,法律领域被葡语垄断的情势。

    语言的第一要义在于沟通。

    建议推动中文法学的发展,其核心目的在于,它首先是具有最广泛社会基础及决定原有法律理论是否能重新在社会广泛被接受与传承原有优良理念的重要工具。

    原有的理论必须完整地被置入、融合在基本法的框架之下,同时它亦肩负着急须摆脱与现实发展不相协调的情势。可以说,在未来是否能将两者作出有效结合,以配合特区长远发展的需求,对于法学界而言,其社会责任无疑是任重而道远的。

    在此,笔者既希望各专家、学者能知难而进,跳脱语言的边界共同整理现有法律的理论基础;同时,亦更希望特区政府在资源分配与政策配合上能予以重视,如以外判形式推动法律论丛的翻译与出版,系统地完善法律文本的中文化水平,在条件受限的情况下通过人材整合的机制推动法律专家走入社会,并整合民间法律学者的力量在高校间建立跨学院的互动合作关系,鼓励与共同推动中文法学的研究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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