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本条规定分为两款,根据提起诉讼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了父或者母作为提起诉讼主体的亲子关系之诉和成年子女作为提起诉讼主体的亲子关系之诉。
本条第1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理解本款规定,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提起诉讼的主体。
本款规定的提起诉讼的主体限于“父或者母”。
(2)关于诉讼请求。
根据本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3)关于提起诉讼的条件。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必须满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条件。
本条第2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理解本款规定,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提起诉讼的主体。
本款规定的提起诉讼的主体限于“成年子女”。这里的“子女”仅指生子女,即不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
(2)关于诉讼请求。
根据本款规定,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亲子关系”。即不允许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3)关于提起诉讼的条件。
根据本款规定,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必须满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条件。这与本条第1款的规定相同。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