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近日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深圳也因此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该条新法规,具有突破性的意义。虽然,还不能像纯粹意义上的“安乐死”一样,完全解除患者的痛苦,但是,和过去相比,已经是前进了一大步,对于不堪忍受过度抢救之苦的临终患者,是一大福音。在医院里有多少为了无谓的“活着”,被过度的医药和器械折磨的病人。他们很多人也不想这样,但是他们没有办法选择自己减轻痛苦的方式。人之将死,个人意愿难以表达,更难得到尊重。尤其当各种导管插进患者身体后,患者说话交流的机会丧失,即使因过度抢救导致患者十分痛苦,也只能被动忍受,直到生命结束。
这次立法生前预嘱,就是打破这样无奈的痛苦情况,让被治疗者自己决定如果临终抢救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患者均可事先自主做好安排,以免以后遭受痛苦。而且,这种生前预嘱具有法律效力,不必担心医生和家属会随意更改。
这个法令对临终患者家属来说也是一个好事。解除了他们的担心和后顾之忧。对年迈的患病亲人,若不“尽力抢救”,对己怕留下遗憾,将来自责“是我害了老人”;对外则担心留下把柄,怕人说不孝、舍不得花钱。倘若老人有多个子女,主张“放弃抢救”的子女,还可能受到其他子女的指责。
当然,这只是解决了过度救治产生的痛苦和道德问题,但是,对于那些得了癌症没有救治意义的人来说,还是没有办法彻底结束最后的痛苦,这还需要立法解决对自己生命是否能自己结束的权利问题,这涉及到道德和人的生命权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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